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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封建制的形成和确立

书名:世界通史 作者:李楠(主播: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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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封建制的形成和确立

纵观古往今来的仁人志士,无不是经年史书通古今之变的大师。

以史为镜,借鉴前人得失,古为今用,把握世界历史,掌握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

为你提供最想知道的,最需要知道的,最应该知道的世界历史大吕文化亲情呈现。

在长时期的军事征服过程中,法兰克王国也开始了封建化的过程。

征服高炉前夕,法兰克人还处在氏族公社阶段。

公元色学6年至6世纪,法兰克人的氏族制度在长期的出征,不断的迁移过程中走向解体。

原来的氏族组织互相汇合,定居在新征服土地上的法兰克人,不再按血缘关系结成氏族公社,而是按照居住地域组成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是当时法兰克王国的社会基层组织。

6世纪末到8世纪初,公社的耕地和草地逐渐变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

公社成员出现贫富分化。

马尔克公社区域解体,出现了广大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耕农科鲁维。

以后,法兰克王国的土地所有制继续发生变化。

克罗维的子孙连年混战,捐税繁多,农民负担兵役,长期出征,贻误农时,军队沿途焚烧抢劫,弄得土地荒芜,常年欠收,威胁著农村公社里广大农民的生存。

大土地所有者便乘人之危,把贫苦农民的土地兼并到自己的手里,教会也利用宗教迷信或伪造文件等欺骗手段,把农民的土地崛起过来,许多农民不堪官吏和豪强的勒索,不得不把土地献给附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给予庇护,并且以交地租和服劳役为条件,再请求把那块土地发给自己耕种。

这种做法叫做委身制。

农民一旦履行这种委身制,便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从而沦落为依附主人并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奴人征服。

高炉时期,法兰克王国夺取了原来属于西罗马皇室的巨大地产和许多未开垦的土地。

起初法兰克人还是按照传统的办法把土地分给村社全体成员所有。

后来克洛维在夺取原来西罗马皇帝和奴隶主的地产后,将一部分土地并其原有的利农和奴隶赏赐给自己的亲兵和教诲,这些人继承了罗马统治阶级的大地产,承袭原土地上的剥削方式,成为新的大封建土地所有者。

此外,在高炉地区还有不少较大土地所有者保留下来。

法兰克的自由农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随着大地产的不断增加,自由农民却一天天减少,国家的裁员和兵员受到很大影响。

为了应付这种局面,8世纪中期查理马特实行了采艺制度。

采艺就是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采议制,规定连同耕种土地的农民一起分封给亲近的贵族,受封的贵族必须向国王宣誓效忠。

战时要率部出征采邑,不得世袭。

受封者如果不履行兵役,即须归还采驿。

由于农民是随同土地一起被分封的,因此随着采驿制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农民被推向农奴的境地,从而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

8世纪后期,查理曼在长期对外征服中,为了取得僧族封建领主的支持,大力推行特恩权。

国家规定,凡是取得特恩权的领地,主人在自己的领地中独立的行政、司法与经济。

特权国家官吏不得进入领地征税或干涉事务。

因此,凡享有特恩权的领地成为国中之国。

特恩权的普遍推行,加强了封建领主的权利,使农村公社的自由农民基本消灭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占了统治地位。

9世纪时,封建制都开始在西欧确立。

封建庄园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形式,由庄园的领主和依附于他的农民农奴,极少数自由人构成的社会组织是创建在以城堡、堡垒或设防的寺院为中心的庄园里面的。

庄园本身是一种组织,一种制度,带着制度中。

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国王大贵族,也可以是一个骑士。

庄园主人的领主地位和农奴对人的人身衣服都是不可改变的。

身份就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要世世代代的世袭下去。

庄园是一个将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多种性质综合在一起的社会,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法庭、军队和行政管理制度,王室也无权过问。

庄园的管理中心是庄园法庭,通常是设在庄园领主的城堡里。

庄园的领主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凭借这些权利,庄园主得以向农民征收土地税、食物或现金、人头税只有农奴及最低等级的人交纳专利税。

庄园主通过垄断公共经济事业,如磨坊、酿酒作坊、红面包房甚至村庄、水井等获得的税款,要求农民承担庄园的各种劳役,解决人们的争端,惩罚罪行。

在理论上,庄园的土地分为两类,领主的保有地和农民的份地耕种。

领主土地是庄园中最为普遍的农民义务。

城堡是庄园政治、军事权力的象征。

通常建造城堡这样的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的主权,也是王室的特权。

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将这权力赋予了大大小小的风建筑,国王对此也无可奈何。

皇帝秃头查理曾颁布诏令,承认自己对保障安全无能为力,并指使地主贵族应以建造城堡作为社会义务,从而默认了国家主权和自己权利的丧失。

农奴及依附农民是法国封建庄园的直接生产者,其中农奴地位最低,受压迫和剥削。

最终农奴有自己的份地,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因而具有奴隶所没有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农奴仍然是不自由的人,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不得随意离开主人。

领主可以将农奴连同土地一起转让、赠送和出卖,作为人身不自由的标志,农奴必须向领主交纳人头税。

农奴结婚,新娘子在新婚之夜需先陪领主过夜,称作出叶泉。

如同其他庄园的农奴结婚需向领主交纳结婚税。

农奴死后,儿子继承粪地时,必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称死守权。

在法律上,农奴不得控告主人,不能向国家、法庭上诉。

农奴的诉讼案件由领主法庭审判。

农奴不得参军,亦不得担任教职。

农奴粪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主作为土地上的依附关系。

农奴要向其他身份的佃农一样承受封建地族剥削。

农奴的地租主要是劳役族,通常每周拿出三天时间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在农忙季节还必须为领主帮忙提供车马运输等方面的劳役。

劳逸之外,通常还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租在个别地方没有劳役,征收实物或货币租。

在这样的地区,农奴制一般知根不深,瓦解也快。

农奴还要承受领主的禁用权。

剥削禁用权最初是一种国王行使的主权权利,由于政治分裂,封建领主也擅自行使这种权利称作领主禁用权。

禁用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可以霸占公共牧场,可以征收关卡税,可以掘夺辖区内农民的各种财产。

它实施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农奴,包括辖区内的所有人,这实际上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受到村设农民的强烈抵制。

后来金涌泉剥削的主要内容固定为强迫农民使用领主的磨坊、磨面、面包房做面包、榨酒器、制酒等等,为此,农民要承受领主的收费和敲诈。

此外,基督教会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也很重,这类剥削名目很多,最重要的是十一税及农民需将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教会,与封建社会的封建庄园制相适应,封建统治阶级内部通过土地的分封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大片土地分封给大风建筑、公爵、伯爵、边地侯、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等大风建筑,又把自己的大部分土地分封给中等封建主子爵、男爵等。

中等封建主之下又分封许多小封建筑骑士。

上一级封建主是下一级封建主的领主,下一级封建主是上一级封建主的附庸。

封建主之间结成领主和附庸关系,首先要行臣服礼,附庸摘帽下跪,将双手置于领主掌中,表示愿意成为他的附庸,并忠于他。

领主则受以树枝或一把泥土作为封地的象征。

如果受封者是主教或修道院长,则授予指环和权杖。

行完臣服以后,通常还要举行宣誓效忠仪式。

附庸站立,将手放到圣经或圣像上,宣示忠诚于自己的领主。

领主与附庸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其中主要是附庸必须带领一定数量的骑士奉诏为领主服军役,后来固定为每年40天,在某些场合必须给予领主金钱援助,主要是在领主被俘交纳赎金。

领主长子受封为骑士。

领主长女出嫁时,领主必须奉诏出席领主法庭陪审。

附庸履行的自己的臣服礼和义务,领主不得剥夺其风土。

领主对附庸也有义务,最重要的义务是领主要保护他的附庸。

领主与附庸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这种臣属关系都可能破裂,或领主将采地没收,或附庸将土地转归更上级,领主也可将采地变为私有地。

初时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原则上一世而终,但随才艺变为风土,领主附庸关系也世代相传。

实际上,领主附庸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化一、井然有序。

由于采地的不断争夺、继承和分裂,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也往往变得错综复杂。

加上法国封建主奉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隔层封建主之间没有陈述关系,封建等级关系愈加混乱,有时一个封建主有若干个领主,封建主蚁是假的附庸,但可能又是假的领主,丙的领主。

这些复杂的关系在封建主之间造成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使封建主之间的争夺乃至混战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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