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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

书名:论美国的民主 作者:托克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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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

直到现在,我将各州视为单独的整体,阐述了各州人民实施的不同机制,以及他们使用的行动手段。但是所有被我视为独立体的州在某些情况下都必须服从于一个最高当局,即联邦。现在是时候考察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迅速浏览一下联邦的宪法了。[1]

联邦宪法的历史背景[2]

第一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呼吁制宪权。——从国会呼吁制宪权到新宪法颁布实施期间间隔两年时间。

[≠我不是那种盲目信仰法律规定的人,我也不认为只要改变一个民族的法律就能够轻易改变他们的社会状况和政治状况。法律仅以两种方式发挥作用,要么凭借它的长期作用——当一种优于社会的权力设法在许多年内管理他们,要么凭借它与民族的道德观念、习惯和文明的和谐发展。在后一种情况中,法律仅是一种已然存在的事实的显著且合法的表现。[3]

但我承认,当法律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状况的)需要、道德观念和习惯协调一致,其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可以称得上奇迹。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比美国更能证明法律的力量对政治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在上个世纪末同时摆脱英国束缚的十三个殖民地,就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拥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道德观念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它们与共同的敌人作斗争。因而有强大的理由使它们紧密团结在一切,合并为同一个国家。

但是,它们往往各自单独存在,且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形成了特有的利益和习惯;而且它们都对个体重要性消失于共同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邦感到反感。据此,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势:一种倾向于使英裔美国人联合在一起;另一种倾向于使他们走向分裂。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仍在继续,联合的原则必然会取得胜利。而且,尽管最初建立这种联合的法律是有缺陷的,但共同的纽带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4]

但是一旦和平结束,立法[5]的缺陷就会暴露出来:国家似乎马上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享有完全的主权。联邦政府因其宪法而软弱无力,且不再有公共危机感支撑它,它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的国旗被欧洲大国肆意凌辱。与此同时,它没有应对印第安部落所需的充足资源,也无法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欠下的债款的利息。在联邦政府即将毁灭之时,它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呼吁制宪权。[6]

如果美国曾经一度达到荣誉的制高点,其能够使它的居民不断向我们展示自己引以为傲的想象力[7],那么这一决定性时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权力正式放弃统治权的时刻。

在每个世纪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了获得独立而努力奋斗的壮观场面。更何况美国人为了摆脱英国人的束缚而付出的努力被过分夸大。与敌人相隔1 300里格的海洋,在一个强大盟友的帮助之下,美国能够获得胜利的主要原因是它的地理位置,而非它的军队士气或者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8]谁敢将美国的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的战争作比较呢?美国人的努力怎么比得上我们的努力呢?法国,作为全欧洲进攻的目标,没有钱、无处举债、没有同盟者,它用二十分之一的人口对抗敌军,用一只手扑灭吞噬它的内部机构的大火,用另一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炬。[9]但是,在社会历史中鲜见的是目睹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其政府的齿轮已经出现停滞的时候,仍能冷静沉着且无所畏惧地将注意力转移到自身;深入检查故障的原因;为了找到补救方法,花费整整两年的时间进行自我调整;并且,在找到补救方法时还能不掉一滴泪或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

当他们察觉到第一部联邦宪法的不足之处时,鼓舞他们革命的政治热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制定宪法的所有伟人仍然健在。这使美国拥有双重好运。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小型集会[10]汇集了新大陆当时最优秀、最高尚的人物。乔治·华盛顿主持该集会。[11]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而充分的考虑,最终使人民接受了那部至今仍然治理全联邦的基本大法。所有的州接连采用了它。[12]在经过两年的空位期之后,新的联邦政府在1789年开始投入工作。因此,当美国的革命结束的时候,我们法国的革命才刚刚开始。

联邦宪法概要[13]

联邦主权与州的主权之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第一个难题浮现在美国人的脑海之中。这个问题是:如何划分主权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管理一切仅与其自身繁荣密切相关的事务,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且能满足全国性需求。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14]

想要预先用一种准确而全面的方式将权力划分给将要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是不可能的。

谁能够预见一个民族的所有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易于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组建就是以实现多数人的大量需求为目的。恰恰相反的是,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数目众多而复杂的,因为州政府的管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所有细节。

因此,关于联邦政府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15],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均属于州政府的职权。据此,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16]

但是,能够预见到的是,在实践中,有些问题可能不在这个特别政府明确界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由各州自行设立的普通法院解决这些问题又会有危险。因而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17]这个独一无二的法院;根据宪法规定,它的职权之一就是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分权。[18]

联邦政府的职权

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宣战和建立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力。——它能够管辖的内政事务。——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比法兰西旧君主政体统治之下的皇家政府更加集权。

人们在处理涉及另一人的事务时仅是个人。国家为了在涉外事务上占据一定优势,尤其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讲和及宣战、缔结商业条约、招募军队和筹建舰队的独占权。[19]

在管理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未如此迫切地需要一个全国性政府。

虽然如此,但仍有一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只有总的权威机构才能够有效处理。

联邦政府被赋予了管理所有涉及货币价值的事务的权力;它负责管理邮政业务;它有权力开设将全国各个部分联合起来的沟通渠道。[20]

各州政府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它可以滥用这种独立性,并因轻率的措施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根据预先的规定,联邦政府可以介入州的内部事务。[21]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加入联邦的各州有权修改或改变自己的法律,但是它不能制定溯及过往的法律,不得在其范围内组建贵族团体。[22]

最后,由于联邦政府必须偿还它的债务,它被赋予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23]

当你留意联邦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当你一方面审查各州特有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审查联邦所持有的那部分权力,你不难发现联邦立法者对我在前文中提到的政府集权拥有非常明确和合理的认识。[24]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25]但那里的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同一时期的欧洲的几个君主专制国家更为集权。我仅在此处引用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设有13个主权法院,其中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且不准上诉。此外,某些被称为“国家中的国家”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威机构制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有权拒绝最高当局的扶持。

美国只有一个法院能够解释法律,也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由国家代表投票通过的税收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就这两个要点而言,美联邦比法兰西君主国更加集权,而美联邦仅仅是一个联合了数个共和政体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26]有权制定自己的海关制度,而这项权力在本质上源自国家主权。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规范各州的贸易。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更加集权。

的确,这最终不过是殊途同归,因为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武力做到根据国家宪法无权去做的事情。但我在这里探讨的仅是理论。

联邦权

在了解了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

立法权[27]

[参议院的宪法与众议院的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立法机构被划分为两个分支。——两院的创建方式的不同之处。——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原则在众议院的组织方面赢得胜利。——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宪法仅在国家初建时符合逻辑规律。

美联邦权力机构的组建在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预先规定的事项。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调解的精神是这两个议院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在上文中已经提出,当美国人想要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发现自己面对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观点。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各独立州的联盟,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就某些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的代表大会。

还有些人想将各个旧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为他们建立一个政府,尽管该政府的权力范围有限,但其能够在该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代表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是大大不同的。

因此,如果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非一个全国政府,那么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州的大多数,而不取决于联邦居民的大多数。因为每个州,无论大小,在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进入联邦。

相反,从全美居民组成单一国家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制定自然而然取决于公民的大多数。

可以理解的是,如果一些较小的州同意应用该学说,那么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身的独立存在;因而它们会由一个共同调节的政权转变为一个大国中无关紧要的一部分。第一种制度会赋予它们一种不合理的权力,而第二种制度会使它们变得毫无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利益与现实产生冲突的时候:逻辑理论总是服从于现实。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折中方法将这两种在理论上相互矛盾的制度强行融合在一起。

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28],而国家主权原则在创建众议院方面赢得胜利。[29]

每个州向国会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员[30]的数量按照该州的人口比例来定。[31]

由于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在国会,但仅有2名参议员;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却仅有1名众议员。因此,在参议院中,特拉华州与纽约州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中,纽约州的影响力相当于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它会造成控制参议院的少数人完全使代表众议员的多数人无能为力,这是违背宪政精神的。

这一切清楚表明,要以一种合乎逻辑且合理的方式将各个部分的立法工作连接起来是多么困难。

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各种各样的权力。当这个国家要制定综合性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力会作为自然形成的障碍物阻碍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本应达到的所有效果。因此,只有在社会成立初期,法律才能够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拥有这种优势,不要急于判断它是明智的,相反,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当联邦宪法制定之后,英裔美国人彼此之间仍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各州的个体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相互妥协。

但是你必须承认,这部分联邦宪法并没有产生人们原本担心的不良后果。

所有州都很年轻[32];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拥有相似的习俗、观念和需求;它们因大小而产生的差距不足以使它们拥有过于对立的利益。因此,从未见过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此外,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当参议院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的时候,会发现自身相当疲弱。

除此之外,一定不能忘记的是,美国的立法者只想为人民制定法律,而非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的国家。联邦宪法的目的不是摧毁各州的存在,而只是限制它。因此,从二级机构被赋予实权的那一刻起(且不能再剥夺这种权力),强制它们服从多数人的意志的习惯性做法事先就被抛弃了。也就是说,各州的个体力量进入联邦政府机制也就没什么特别的了。它只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打压。

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存在的另一种差别[33]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众议员由人民提名。——对参议员实行二级选举制度。——对众议员实行一级选举制度。——不同议员的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差异不仅限于代表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于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

前者由人民提名,而后者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

前者是直接选举的产物,而后者是间接选举的产物。

众议员的任期仅为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仅有立法功能,它通过弹劾公职人员来行使它所享有的司法权。参议院参与法律制定工作,它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犯罪;此外,它是国家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必须经过参议院的确定才能生效,总统的决定性决策需要得到参议院的首肯。[34]

行政权[35]

总统的依靠。——选举和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参议院监督总统而不知道他。——总统的薪酬在其入职时就已确定。——限制性否决权。

美国的立法者得完成一个艰难的任务:他们想要创造一种既依靠大多数人又强大到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36]

维护共和政体需要行政权的代表服从于国家意志。

总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他的荣誉、财产、自由、生命不断要求他通过善用他所享用的权力来报答人民。此外,当他行使这种权力时,他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以及他对职务的分配,因此他既不会在他人的影响之下堕落也不会自我堕落。

联邦的立法者发现,如果赋予联邦的行政权无法比赋予各州的行政权更稳定、更强大,行政权便很难有效地、庄严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总统任期为四年,且可以连选连任。为了将来,他有勇气为了公共利益而奋斗,并设法实现它。

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代表。甚至应当注意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某个议会的意志;这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其既会削弱政府的行动力,又会减少执政者的责任。参议院有权宣布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它既不能强迫总统行动也不能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立法机构对行政权产生的作用是直接的,但我们方才已经说过,美国人小心翼翼地避免这一点。这种作用也可以是间接的。

两院可以通过剥夺公职人员的薪酬来剥夺他们的一部分独立性,而公职人员肯定会担忧两院作为法律的主要制定者会渐渐地剥夺宪法授予他们的那部分权力。

行政权的这种依赖性是共和体制中固有的缺陷之一。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倾向[37],但他们使这种倾向变得不那么不可抵抗。

总统的薪酬在他入职之时就已确定,而且针对的是他的整个任职期。另外,总统还将限制性否决权作为他的武器,这种否决权允许他拒绝那些可能损害宪法授予他的独立性的法律通过。然而,这仅仅是总统与立法机构之间的一种不平等的斗争,因为后者如要坚持它的意图,它总是能够克服反对它的阻力。但限制性否决权至少迫使立法机构回顾它的脚步;而此时,它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才能做出决定。此外,这种否决权是一种向人民提出的呼吁,行政权能够为自己辩护并让人们听取它的理由。缺少了这种保障,它将被秘密地压迫。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仍然坚持它的意图,它是否总是能够战胜反对它的阻力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会这样回答:在任何国家的宪法中,不论宪法的性质是什么,有一点可以肯定,即立法者必须依靠于公民的良知和美德。这一点在共和国容易实行且更为明显,而在君主国中较难实行且被谨慎地隐藏起来,但它总是存在于某处。无论在哪个国家中,法律无法预见一切,制度也必定无法取代理性和道德观念。

美国的总统职位与法国的立宪国王有哪些不同之处

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其他以国家名义行使的权力一样是有限的和例外的。——法国的行政权就像那里的主权那样延伸至所有事务。——国王是立法者之一。——总统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两种权力的任期产生的其他差异。——总统被束缚在行政权的范围之内。——国王在这方面是自由的。——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是法国更像是共和国,而美联邦更像是君主国。——比较两个国家中行使行政权的官员的数量。

行政权在国家命运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至于我想在这里停留片刻,以便更好地解释行政权在美国占据了什么样的地位。为了对美国总统有更清楚明确的认识,拿它与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作比较是非常有用的。[38]

在进行这种对比的时候,我不太注重权力的外在标志,比起为观察者提供帮助,它们更容易误导观察者。

当一个君主国逐渐转变为一个共和国的时候,那里的行政权仍然保留着国王的头衔、荣誉、敬意甚至是财产,但实际的权力消失已久。英国人在斩掉一个国王的首级并将另一个国王从王位上撵走之后,仍然跪着与这些国王的继承人说话。

另外,当共和国落入一个人的控制之下时,这个人仍然能够在行为方式上保持简单、朴素和谦逊的作风,仿佛他并未处于所有人之上。当皇帝专制地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和生命的时候,人民在谈话的时候仍然将他称作恺撒,而他能够不拘礼节地到他的朋友家中做客。

因此,我们必须无视表面现象,对其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在美国,主权被划分给联邦和各州;而在我们法国,主权是一个整体且不能分割。我认为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间的最初且最大的差异由此而来。

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其他以国家名义行使的权力那样是有限的、例外的[39];而在法国,行政权就像那里的主权一样,可以延伸至所有事务。

美国人拥有的是联邦政府,而我们拥有的是国家政府。

这是导致美国总统的地位在本质上低于法国国王的根本原因,但它不是唯一的原因。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主权可以被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力。

在法国,国王实际上是主权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国王拒绝批准法律,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存在。此外,国王还能执行法律。在美国,总统也能执行法律,但他不参与法律的制定,即便他不同意也不影响法律的存在。因此,他不是主权的一部分,而只是主权的代理人。

在法国,国王不仅是主权的一部分,他还参与立法机构的建设,并获取另一部分权力。他通过提名议员参与一个议院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的议员的任期。而在美国,总统不参与立法机构的构建工作,也无权解散立法机构。

国王与国会共同享有提案立法权。

总统却不享有类似的权力。

国王在国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他们负责阐明他们的观点,支持他的见解,使他的行政管理准则获得胜利。

总统无权进入国会,他的大臣们与他一样被排除在国会之外,他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他的影响力和见解渗入国会这个大机构。

因此,法国的国王与立法机构是平等的,立法机构离开国王不能行动,而国王没有立法机构也不能采取行动。

而美国的总统被置于立法机构之外,就像一种下级的、从属性权力。

严格来说,在行政权的行使方面,总统的地位似乎接近于国王的地位,总统的地位仍然由于几个重要原因而低于法国国王。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比美国总统更具优势。毕竟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只有长期存在的东西才能得到人们的爱戴与敬畏。

美国总统是一个任期四年的行政官员,而法国国王是世袭制领导者。

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美国总统不断遭受一种忌妒性监督。他可以筹备条约,但他不能制订条约;他可以提名官员,但他无权任命他们。[40]

法国国王是行政权领域的绝对主导者。

美国总统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法国的法律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公众舆论的一种指导力量凌驾于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上。这种力量在法国没有像在美国那样清晰明了;人们对其认识不足,其也未被正式列入法律之中;但这种力量实际上存在于法国。在美国,这种力量通过选举和判决发挥作用;在法国,它通过革命发挥作用。因此,尽管法国的情况与美国的宪法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具备这个共同点:公众舆论实际上具有统治力量。[41]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法律的生成原理在两个国家中都是一样的,即便它的发展有过于自由和不够自由之别,且由此产生的结果通常有所不同。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具有共和主义本性的。因此,我认为拥有国王的法国比拥有总统的美联邦更像共和国,而后者比前者更像君主国。

在上述内容中,我只是详细地指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如果我想进行深入的细节研究,对比结果还会更加惊人。但我已经说太多了,而我原本想要更简短些。

我已经说过美国总统只能在他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主权,而法国国王可以行使完整的主权。

我已经指出法国国王的统治权甚至超过了它的自然极限,它涉及的范围极广,且以无数种方式深入到私人利益的管理之中。

除了这种影响之外,我还能指出任用大量公职人员所造成的影响,几乎所有公职人员都按照国王的要求行使行政权。这个数量现在高达138 000人[42],其已经超过了我们所知道的以往任何一个时期。138 000人中的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一个要素。美国总统没有任命公职人员的绝对权力,而且这些职位很难超过12 000人。[43]

能够增强行政权的影响力的偶然原因

美联邦享有的外部安全性。——谨慎政策。——总数为6 000人的军队。——仅有几艘军舰。——总统拥有一些大权,却没有机会行使。——当他有机会行使时,他自身也很软弱。

如果说美国的行政权没有法国强大,究其原因,环境对其造成的影响也许大过法律。

一个国家的行政权部署技巧和力量的机会主要在于它与别国的外交关系。

如果美国的生存不断受到威胁,如果美国的重大利益每天与其他强国的利益相互纠缠,你会发现行政权随着人们寄予的期望以及它本身的作为的增加而增加。

的确,美国总统是军队的首领,但这支军队仅包含6 000名军人[44];他负责指挥舰队,但这支舰队仅有几艘军舰;他指导联邦的外交事务,但美国没有邻国。大海将它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分隔开来,而它因为太过软弱而无心称霸海洋,它没有敌人,它的利益只是偶然与地球上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冲突。

这一点很好地证明了我们不能在理论上评价政府的实践行为。

美国总统拥有的权力近乎皇室特权,但他没有机会使用这种特权;直到现在,他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行使他拥有的权力。法律允许他强大,但环境让他变得软弱。

相反,在法国,王权所拥有的主要力量来自环境的多过来自法律的。

在法国,行政权不断与反对它的巨大障碍作斗争,并采用大量方法克服它们。它因为它处理的事务的崇高性以及它所指导的事件的重要性而增强自己的力量,因此它不用修改宪法。

如果法国的法律像美国的那样软弱和限制重重,那么它的影响很快也会大大增强(?)。

为什么美国总统为了指导公共事务而不需要在议院中得到多数支持

这在欧洲是已经确立的公理。——当立宪君主的观点遭到立法议院的反对,他就不能进行统治。

我们知道美国曾有几位总统失去立法机构的多数支持,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被迫放弃权力,也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我听到有人引用这个事实来证明美国的行政权的独立和强大。其实,片刻的沉思就足以让我们发现这个论据的薄弱之处。

欧洲的一个国王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来完成宪法给他规定的任务,因为这个任务是极其广大的。欧洲的立宪君主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他还要小心地使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他的意志,如果法律反对他,他可以使法律失去效力。他需要议会来制定法律,议会需要他来执行法律,它们是缺少彼此就无法继续生存的权力机关;一旦它们意见不合,政府的齿轮就会停止转动。

在美国,总统不能阻止法律的制定,他也无法逃避执行法律的义务。他那积极而诚挚的支持无疑是有用的,但它对于政府的进程而言并非是必不可少的。在他所做的一切重要事务中,他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立法机构的影响;当他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时候,他几乎什么都做不成。因此,是他的软弱而非他的力量使他站在了立法权的对立面。

在欧洲,国王和国会之间必须达成一致,因为它们之间可能发生严重的斗争。在美国,总统与国会无须达成一致,因为斗争是不可能出现的。

总统选举

总统选举制度的威胁随着行政大权的增加而增加。——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这种制度是因为他们不需要强大的行政权。——环境为何有利于选举制度的建立。——总统选举为什么没有使政府原则发生改变。——总统选举对下级官员的仕途造成的影响。

经验和历史学家已充分说明应用于一个大国的行政权首脑的选举制度呈现出一些威胁。

因此,我只想就美国谈谈这种威胁。

人们所担心的选举制度产生的危险,根据行政权占据的地位以及它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根据选举方法以及人们参与选举时的环境而或大或小。

人们谴责应用于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种制度对于个人野心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其非常强烈地激发人们争夺权力,以致当合法手段不再充分,当权力将要离开他们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诉诸武力。

很显然,行政大权越大,诱惑力也就越大;同样,觊觎权力的人的野心越大,就越容易赢得大量野心较小但希望在他们的候选人获胜后与之分享权力的人的支持。[45]

因此,选举制度的威胁会随着行政权对国家事务产生的影响的增强而间接增加。

波兰的数次革命不仅应当归因于基本的选举制度,还应当归因于当选官员成为一个大君主国的首脑。[46]

因此,在讨论选举制度的绝对优势之前,总是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了解地理位置、法律、习惯、道德观以及民意是否允许你建立一种软弱且具备从属性的行政权。在我看来,既想要国家代表拥有强大的权力,又想要通过选举推选这名代表,是两种相互矛盾的期望。就我而言,我知道将世袭制王权改变为民选国家的唯一方法,首先必须限制王权的作用范围;再逐渐减少它的特权;随后渐渐地,使人们习惯于没有王权的帮助也能生活。但是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从未考虑过这种方法。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之所以憎恶暴政仅仅因为他们是暴政压迫的对象,行政权的范围并未冒犯他们;他们只攻击暴政的起因,而没有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

至今还没有发现有人愿意承受荣誉和生命的风险担任美国总统,因为总统只是一个暂时的、受限制的和从属性职位。在赌场上必须有非常大的奖励,才能让绝望的赌徒加入赌局。[≠就我个人而言,比起美国的总统,我更愿意担任法国的总理。≠]直到现在,没有一个候选人能够激起对他有利的热烈的同情和激烈的民众情绪。[47]原因很简单。在成为政府的首脑之后[48],他不能给他的朋友们带来太多的权力、财富或荣耀;而且他对国家[49]的影响力太小,无法在他当权时左右本派人的成败。

世袭制君主政体有一个非常大的优势。由于一个家族的特殊利益总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所有统治者一刻也不会弃国家利益而不顾。我不知道在这些君主国中,国家事务是否比其他地方处理得更好,但至少总是有人根据自身的能力为好或坏的结果负责。[50]

而在选举制国家中,在选举即将到来的时候以及在选举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齿轮在某种程度上自行停止运转。毋庸置疑的是,可以通过制定法律使选举加速进行,也可以不让行政权的宝座出现空缺;但是无论怎么做,人们仍然认为空缺存在,而无视立法者付出的努力。

在临近选举时,行政权的首脑想的只有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斗争;他不再拥有未来,他不能承诺任何事情,他只会无力地处理那些也许将由另一个人接手的工作。“我现在已经如此接近我的退职期限,”杰斐逊总统在1839年1月21日[28日。——编者注]写道(选举前六周),“除了提出我的建议之外,我不再参与公共事务。在我看来,让我的接任者开始采取他即将实行和负责的措施是合理的。”

另外,全国人民的目光都集中于一点;他们全都瞪大眼睛看着即将开始的选举。

行政权在公共事务的领导方面占据的地位越高,它的惯常活动的作用越大且越有必要,一切状况就越加危险。在一个已经习惯于受行政权统治的国家之中,或者往好处说是习惯于受行政权治理的国家,选举非但不能带来帮助,而且只能造成深远的扰乱。

在美国,行政权的行使可以放慢速度而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软弱而受限的。当政府的首脑被选出的时候,国家的内外政策几乎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就是这种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

但是,这种弊端或多或少取决于授予当选行政长官的那部分权力。在罗马,尽管执政官员每年改选,但是政府的原则从不发生改变,因为元老院负责指导这种权力;而元老院是一个世袭制机构。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国家中,如果国王通过选举诞生,那么在每次选出新国王的时候,王国都会改变面貌。

在美国,总统虽然对国家事务具有极大影响,但他并不引导公共事务;压倒性权力属于全国的代表。因此,能够改变政治准则的是广大民众,而不是总统。因此,用于选举行政权首脑的选举制度在美国没有对政府的稳定性造成实质影响。

然而,缺乏稳定性是选举制度的一个固有缺陷,无论总统的行动范围多么有限,这个缺陷仍然表现得非常明显。

当昆西·亚当斯先生当选之后,他开除了大多数由前任长官任命的官员;而据我所知,在杰克逊将军就职后的第一年内,联邦政府曾雇用的所有可予以免职的官员都被遣散。[51]

美国人的想法是正确的,行政权的首脑为了完成他的使命并承担起所有责任重担,应当尽可能地确保自由选择自己的下属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撤免他们[52];立法机构应当监督而不是指导总统。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一旦改选,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好像处于悬而不决之中。

在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人们常常抱怨下级公职人员的命运往往取决于大臣们的命运。这种情况在实行政府首脑选举制的国家中更为糟糕。原因很简单。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大臣们能够快速地取代彼此;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从未发生改变,其所包含的改革精神也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这种行政制度使细节发生改变,而非使原则发生改变;在没有造成革命的情况下,一种行政制度不能骤然取代另一种行政制度。在美国,这种革命每隔四年都会以法律的名义进行。

至于个人不幸是这种立法所造成的自然结果,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官员命运的不稳定性在美国并未出现像其他地方那样的灾难。在美国,官员在丢掉官职之后自谋出路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虽然丢掉官职意味着他有时不再享有舒适的生活,但绝不意味着他无法谋生。

我在本节开头说过,以选举模式推选行政权首脑的危险因采取选举制度的国家的环境而或大或小。

人们意图削弱行政权的作用所付出的努力皆是白费力气。无论法律赋予行政权怎样的地位,仍有某些高于这种权力的事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那就是外交政策,因为除非一人接手,否则谈判就无法开启和顺利进行。[只有在单一意志[指导]之下的物质力量才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一个国家的处境越不稳定、越危险,它就越需要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外交事务管理政策,而应用于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也会更加危险。

美国人应对全世界的政策是简单的,你几乎可以说没人需要他们,而他们也不需要任何人。他们的独立从未受到威胁。

因此,在他们之中,行政权的作用既受到环境的限制,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总统可以频繁地改变他的观点,而国家不会因此受损害或灭亡。

无论行政大权的归属如何,选举之前和选举期间往往被看作是国家的危机时期。

一个国家的内部局势越混乱,它的外部威胁就越大,而这个危机时期对国家来说就更危险。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中,每当他们选举新的国家首脑的时候,他们很少不畏惧于被别国征服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在美国,社会是这样构成的,它能够依靠自身而不需要帮助,外部威胁从未施加于它。对它来说,总统选举是激动人心之事,而非毁灭国家的行径。

选举模式

美国立法者在选择选举模式时展现出的才干。——一个特殊选举机构的创建。——特殊选民的单独投票。——众议院在什么情况下应邀选举总统。——自宪法生效以来所进行的十二次选举的概况。

除了该原则固有的危险之外,还有许多因选举模式而产生的危险,但其经立法者留意则可避免。[53]

当一个民族为了选举首脑而携带武器聚集于公共场所之中,其暴露出的不仅是选举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还有这样一种选举方式造成内战的危险。

当波兰的法律规定国王的选举取决于一个人的否决权时,这些法律就是在邀请人们谋杀这个人或是预先创建了无政府状态。

当你研究美国的制度并更加仔细地观察这个国家的行政状态和社会局势时,你会注意到人们在那里获得的财富与他们所付出的努力具有令人惊异的一致性。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国家,但生活在那里的人民早已习惯于自由;这是维持其内部秩序的两个主要原因。美国从不用担心被别国征服。美国的立法者充分利用了这种有利环境,因而不难创建一种软弱而具有从属性的行政权;在创造了这样的行政权之后,他们能够毫无风险地采用选举制度。

他们只需从不同的选举制度中选出危险性最小的制度,他们在这方面制定的规则恰好符合国家的自然条件和政治构造所提供的保障。

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找到一种既能表达人民的真实意志,又不致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尽量减少他们因政治空权而造成的焦虑。首先,他们采用了一种简单的多数制定法律的方法。但这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人们为了获得多数而不惧于拖延时间,而拖延时间正是立法者想要避免的。

事实上,在一个大国之中,很少有人能够在第一次投票时就获得多数投票。而在一个地方势力更加发达和强大的联邦共和国中,这种困难更大。

它自行提出了排除第二个障碍的方法:将全国的选举权委派给一个代表国家的机构。

这种选举模式为多数的形成增加了机会,因为选举人越少,就越容易趋于意见一致。其也为他们做出良好的选择提供了更多保障。

但是,是把选举权委托给通常代表国家的立法机构本身,还是成立一个以选举总统为唯一目的的选举团呢?[54]

美国人更喜欢后一种方法。他们认为那些被推选去制定普通法的人,在涉及最高行政官员的选举的时候,只能不完全地代表人民的意愿。此外,他们当选议员已超过一年,他们原本代表的意志可能已经发生改变。美国人断定,如果由立法机构负责选举国家的行政权首脑,那么在选举开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它的成员会成为腐败计谋和阴谋活动的目标;而这些特殊的选举人就像陪审员一样隐藏在群众之中,不为人们所知,甚至当他们必须采取行动的时候,他们也只是在瞬间现身并提供他们的决策。

因此,美国人决定在每个州任命一定数量的选举人[55],由他们负责选举总统。但是,正如他们所预料的那样,在实行选举制的国家中,这种负责选举政府首脑的集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争吵和阴谋的中心,它有时会篡夺本不属于它的权力,并且它的行为通常具有不确定性,而使国家长期处于危险状态中,他们决定让所有选举人在一个规定的日子投票,而不必将他们聚集在一起。[56]

这两个阶段中的选举模式有助于产生多数,但不能确保产生多数,因为就像任命选举人的委托人存在差异一样,这些选举人因不同而有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需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其一:重新任命选举人;由原来的选举人进行再次协商;或者最终将选举权交由另一个全新的权力当局。

前两种方法,除了本身不是特别可靠之外,还会造成拖延并必然导致无休止的危险情绪。

因此,他们决定采用第三种方法,并同意将选举人的投票秘密地送交至参议院院长。他会在一个固定的日子,当着两院议员的面公开计票。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多数,那么众议院立即直接进行选举,但众议院必须在有限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力。众议员只能在得票最多的三名候选人中选择一名。[57]

如你所见,只有在极少数和难以预见的情况下,选举工作才被交给国家的众议院执行;而且即使那样,他们也只能在相对较多的特殊选举人指定的人选当中选择一人担任总统。这是一种很好的结合,它使人民的意志应当受到尊敬与迅速完成选举和确保国家利益所需的秩序形成一致。然而,让众议员在分享权力的情况下解决问题,仍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难题;因为众议院能否获得多数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宪法对这种情况没有提供补救措施。但是,通过规定必要的候选人资格,通过将候选人数量限定为三人,通过依靠一些开明之人做出的选择,这种方法成功扫除了它原本无力应对的所有障碍[58],其他障碍则是选举制度本身所固有的。[59]

在联邦宪法生效的45年间,美国已经选举了12次总统。

有10次选举是由各个地方的特别选举人同时投票产生的。

众议院只行使过两次它能够分享的这种特殊权力。第一次是在1801年选举杰斐逊先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1825年任命昆西·亚当斯先生的时候。

选举危机

选举总统的时期可被看作全国的危急时刻。——为什么。——人民的激情。——总统关注的事情。——选举热潮之后的平静。

我已经探讨过促使美国采用选举制度的有利环境,并指出立法机构为了减少这种制度的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美国人已经习惯于举行各种各样的选举。经验使他们学会允许热潮发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到什么地步必须阻止它的发展。美国的广阔领土和居民分散使不同政党之间的冲突不像其他地方那样鲜明和危险。直到现在,全国在选举期间形成的政治环境还未呈现出任何真正的危险。[最后,由于总统的权力如此局限和具有从属性,所以候选人的情感和他们的支持者的情感既不会太过激烈也不会太过持久。]

但是,选举美国总统的时期仍可被视为全国的危急时刻。

总统对公共事务进程产生的影响无疑是微小而间接的,但这种影响可以扩及整个国家;总统的选择对每个公民来说重要性不大,但是它对全体公民来说却意义重大。要知道,不管一项利益如何微小,一旦它成为普遍利益,就会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与欧洲的国王相比,美国总统无疑没有太多方法为自己培养拥护者;但是,由他任命的职位数目众多,足以[60]使成千上万的选民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他的事业感兴趣。

此外,美国的政党与其他国家的政党一样,感到自身有必要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以便于更容易地得到群众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它们通常将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作为一种象征,借助候选人,它们将本党派的理论人格化。因此,政党对于使选举结果对自身有利拥有极大的兴趣,但不是在当选总统的帮助之下使它们的理论获得胜利,而是通过总统的当选证明它们的理论赢得了多数人的支持。

在预定的选举日期到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选举成为最重要也可以说是全国上下唯一关心的大事。各党派的热情大大增强[行政部门发现自身在各个方面受到攻击;(大量各式各样的反对政府的诽谤、侮辱和激昂的言辞此起彼伏];所有可以想象出的党派激情在这时在一个幸福而安宁的国家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煽动起来。

在任的总统则专注于为自身辩护。他不再为了国家利益而处理政务,而是为了再次当选而忙碌;他为了获得多数人的支持而卑躬屈膝;他非但没有按照职责要求的那样控制他的情绪,而且经常任其反复无常。

随着选举临近,阴谋活动变得更加积极;而选举的热潮则变得更加激烈、更加广泛。公民们被划分为几个阵营,每个阵营都高呼自己的候选人的名字。整个国家进入一种狂热状态;选举成为公共刊物的头条新闻、私人交谈的主题、一切行动的目标、所有思想的标的、此时此刻的唯一兴趣。[≠与现实相比,危险必定表现得更明显。≠]

的确,一旦选举结果公布,这种热情就会消失殆尽;一切恢复平静,一度泛滥的河流又静静地回到它的河床之中。但是,目睹这场本可能出现的风暴,我们怎会不感到惊讶呢?[因为整个国家强烈关注的选择以一种极其间接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梦想;它所激发的情感与真正的利益和喜好密不可分,深深地撼动了人们的心灵[V:社会][V:激发了人们心中最深层次的情绪并且为了使人们满意而彻底颠覆整个社会]。因为美国总统的选举不会将深刻的信念或者巨大的积极利益之中的任何危险的人类情绪付诸实践。]

总统的连选连任

当行政权首脑有资格连选连任,说明国家本身存在阴谋和腐败。——连选连任的欲望占据了美国总统的所有思想。——特别是对于美国而言,连选连任的不利之处。——民主的自然缺陷在于使一切权力逐渐屈服于多数人的最微小的期望。——总统的连选连任有利于这种缺陷。

美国的立法者当初允许总统连选连任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呢?[61]

乍看之下,禁止行政权首脑连选连任似乎是不合理的。[62]我们知道一个人的才能或性情会对整个国家的命运产生多大的影响,尤其在国家处于极其困难的环境和非常危急的时期。禁止公民连选连任他们的主要行政官员的法律会否定他们帮助国家走向繁荣富强和拯救国家的最佳手段。此外,你会发现这样的奇怪结果:当一个人最终证明他具备良好的管理才能的时候,他却被排除在政府之外。[63]

这些理由自然都非常有力,但是不能用更强有力的理由反驳它们吗?[64]

阴谋和腐败是选举制政府的自然弊端。但当国家政府可以连选连任时,这些弊端将会无限延伸并危及国家的根本存在。如果一个普通候选人想要靠阴谋获得成功,他的阴谋只适用于极有限的范围。相反,当国家首脑进入候选人名单,他可以借用政府的力量。[65]

在第一种情况下,候选人只有非常有限的手段;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是国家自身用强大的手段搞阴谋和腐败。

利用应受谴责的诡计获得权力的普通公民能够以间接的方式损害国家繁荣;但是如果行政权的代表参与其中,他就会使政府的注意力转移到次要的事务上,将他的选举视为最主要的工作。对他来说,谈判、法律都比不上选举计划;官员们仍然获得报酬,但他们已不是为国家服务,而是为他们的领导服务。即使政府的行为不是总是违背国家的利益,其也至少不再为国家而效力。然而,政府的活动应当只为国家效劳。

在了解美国的日常事务时,很难不注意到连选连任的渴望支配着总统的思想;他的一切行政策略都只向着一点;他所迈出的每一步都对着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随着选举临近,个人利益在他心中取代了国家利益。

因此,连选连任的原则对选举制国家造成的腐化影响更加广泛,更具危险性。它往往破坏人们的政治道德并以投机取巧代替爱国主义行为。

在美国,它甚至从根本上攻击了国家生存的基础。

每个政府本身都有一种似乎与其生存原则相互关联的自然弊端,立法者的天赋是很好地认识这种弊端。[66]一个国家能够废除很多恶法,而恶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被夸大。一切可能产生毁灭性危险的法律,即便其不良影响尚未被人们发现,但其不能长期不致危险爆发。

专制君主国毁灭的原因在于王权的无限性和不合理的扩张。因此,采取措施拿走宪法中赋予这种权力的砝码,即便它的效果长期不引人注目,它在根本上也将是极有害的。

同样,在实行民主统治和人民逐渐管理一切事务的国家中,那些使人民的活动日益活跃、日益不可抗拒的法律,也会以一种直接的方式攻击政府的存在。

美国立法者们的最大功绩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实践。[这个民主最大的荣耀是知道如何领会它并服从于它。]

他们认为在人民的权力之外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权力机构,这些权力机构虽非完全独立于人民,但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享有很大程度的自由;因此,尽管它们被迫服从于多数人的固定方针,但是它们能够与多数人的反复无常作斗争并拒绝其危险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将国家的所有行政权集中于一人手中;他们赋予总统以广泛的特权,并让总统以否决权为武器,以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67]

但是通过引入连选连任原则,立法者又部分地破坏了自己的工作。他们将大权赋予总统,但又剥夺了总统使用这种大权的意志。

如果总统不得连选连任,那么总统就不会脱离人民,因为他不会因竞选而终止对人民负责;而对总统来说,得到人民的青睐,也没有必要处处遵循人民的意愿。

若能连选连任(尤其是在政治道德逐渐松懈并且伟大之人逐渐消失的今天,事实的确如此),那么美国总统只能是多数手中的一个百依百顺的工具。他要爱多数之所爱,憎多数之所憎;他要代表多数的意志,为多数的抱怨而抱怨,他还得屈服于多数最微小的请求。立法者本想让他领导多数,但他却对多数唯命是从。

因此,本不打算使国家埋没人才的立法者却使这些人几乎成了无用之人;本想为这种特殊环境准备一种应对方法的立法者却使国家经常暴露于危险之中。[68]

联邦法院[69]

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重要性。——在探讨这个主题时遇到的困难。——司法权在联邦组织中的实用性。——全联邦应当推行什么法院。——建立联邦性法院的必要性。——联邦司法制度的组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与我们所知道的其他法院有何不同之处。

我已经考察了美联邦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仍有待阐述的是司法权。

在这里,我必须让读者了解我担心的事情。

司法制度对英裔美国人的命运造成了重大影响,它在所谓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这一点来看,它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但是,不深入了解美国法院的组织构造和审判程序的某些技术细节,怎么能够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呢?而且,怎样才能在讲解这些细节时不致令读者对这些本来就非常枯燥的主题感到扫兴呢?怎样才能确保内容的清晰和简明呢?

[因此,我所探讨的内容就是我认为人们在对联邦法院的政治作用进行评价时应当了解的内容。>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我假设读者对英裔美国人的司法管理拥有预先存在的想法,甚至在更多情况下,为了充实我的观点,我就英裔美国人探究司法管理的来源。总而言之,我所探讨的内容都是我认为在了解联邦法院的政治作用时必不可少的内容。]

我不认为自己躲过了这些繁杂的难题。世俗之人仍会觉得我讲述的内容过于冗长,而法学家们则会认为我讲述的内容过于简要。这也是我在论述本书主题时存在的一个缺点,尤其是我现在论述的这部分。

最大的困难不在于了解联邦政府是怎样组建的,而在于美联邦如何确保人们服从于它的法律。

一般来说,政府仅能凭借两种方式制伏被统治者反抗政府的手段,政府本身拥有的军事力量,法院判决赋予政府的道德力量。

一个只靠武力迫使人民服从其法律的政府必然会走向毁灭。这时政府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如果它是软弱而有节制的,它只会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而毫不理会局部的接连不断的不服从行为,那么国家将渐渐地陷入无政府状态。

如果它是鲁莽而强大的,每天都使用暴力,那么你会发现国家很快堕变成纯粹的军事专制国家。政府的不作为和积极作为对被统治者具有同样的害处。

司法工作最主要的目的是以法律观念取代暴力观念,在政府管理和物质力量之间设置媒介。

人们一致主张授予法院的干涉权力实在是令人感到诧异的力量。这种权力是如此强大,当法院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力量仍然存在于司法程序之中,让人觉得法院存在于无形之中。

法院具有的道德力可使物质力量的使用无限减少,且能够在多数场合代替物质力量;而且,当最终必须施加物质力量的时候,物质力量还可与道德力量相结合而使自身力量倍增。

联邦政府必定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制度的支持,因为它在本质上比较软弱,且更容易遭到反对。[70]如果它经常或者即刻求助于武力的帮助,它将无法完成它的任务。[71]

为了使公民服从它的法律,或者为了击退直接对它发起的进攻,联邦特别需要法院。

但是,它应当设置什么法院呢?每个州都已经拥有自己的司法当局了。它有必要有求于这些法院吗?它有必要创建联邦司法体系吗?不难证明的是联邦无法使各州已经建立的司法当局适应它的需要。

毫无疑问,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分离对于每个人的安全和自由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对于国家而言同样重要的是,国家的各种权力应当具有同样的起源,遵循同样的原则,并在同样的范围内行使,总而言之,它们是相互关联且性质相同的。我猜想从未有人想过为了得到更公正的法官判决,而将在法国犯下罪行的罪犯送交外国法院审判。

就美国人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来说,美国人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民族。但在这个民族中,仅在某些方面服从于国家政府并在其他方面独立于国家政府的政治组织获得允许继续存在;它们拥有不同的来源、特有的宗旨和特殊的行动手段。将联邦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给由这些政治组织创建的法院,相当于将国家交给外国法官审理。

更有甚者,每个州与联邦的关系不仅类似外国,而且每个州都是联邦永远的对手,因为联邦所丧失的主权都被各州夺取。

因此,允许各州的法院执行联邦的法律,不仅相当于把国家交付给外国法官审理,而且相当于交给了怀有偏见的法官。

此外,不单是州法院的性质使州法院不能为国家目标服务,更重要的还有州法院的数量。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美国已有13个不允许上诉的最高法院。而现在,这个数字已经增至24个。当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要按照2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解释和应用,这个国家如何能够继续存在!这样的制度既违背真理,又与经验不符。

因此,为了实施联邦法律并解决预先仔细规定的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美国的立法者决定创建一个联邦司法当局。联邦的所有司法权都集中于一个被称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手中。为了便于迅速解决争端,其又设立了一些下级法院负责审理不太重要的案件或者对一些比较重要的争讼做出初审判决。最高法院的成员不由人民或者立法机构选举,而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之下进行任命。

为了使法官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他们是不能被罢免或者撤职的,而且他们的工资一旦确定就不在立法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72]

概述联邦司法制度的原则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当我们想要了解它的职权的时候就会遇到一大堆困难。

决定联邦法院管辖权[73]的方法

决定联邦各法院的管辖权的难点。——联邦法院有权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这条规则为什么侵犯了各州保留的那部分主权。——这些州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律解释的限制。——各州因此承担的风险没有表面上那样严重。

第一个问题出现了。美国宪法同时建立了两种不同的主权,其在司法体制中代表两种不同的法院制度;无论多么仔细地规定这两个法院制度各自的司法权,也很难避免两者之间经常出现冲突。既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决定法院的管辖权呢?

在只形成单一而同质的政治社会的国家中,当两个法院之间的管辖权有争议时,通常由第三个法院担任仲裁者。

这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关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没有任何关联。

但在美国,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设置一个既不属于前一系统又不属于后一系统的任何形式的法院。

因此,必须使两个法院中的一个法院有权自行审判案件并且有权受理有争议的案件。这种特权不能被授予各州的法院;如若法律规定将这种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那将在事实上破坏联邦的主权;因为各州的法院在获得宪法解释权之后,很快就会恢复以前被宪法的条款剥夺的那部分独立性。

通过创建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控制各州法院想要按照自己的方法解决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的欲望;通过这样做,可以成功建立一个统一解释联邦法律的司法机构。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应由自身管辖的案件视为由联邦法院管辖,或者能把本应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佯装成由其自身管辖,那么这个目的将无法实现。

因此,美联邦的最高法院被赋予了解决所有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权力。[74]

这对各州的主权而言是最危险的打击。因此,州的主权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受到法律解释的限制;不仅受到一个已知的限制,而且受到一个未知的限制;不仅受到固定规则的限制,而且受到任意规则的限制。的确,宪法已为联邦的主权规定了明确限制;但是,一旦这种主权与各州的主权产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做出裁决。

此外,这种似乎威胁各州主权的诉讼方法的危险性事实上并没有表面上那样严重。

我们在后文中将会看到,美国各州实际拥有的权力多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法官们察觉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相对较弱;当他们依法审理案件时,他们更倾向于放弃审判权,而不是在不法分子的引导下做出错误的判决。

不同案件的管辖权

案件与诉讼当事人是联邦管辖权的基础。——涉及外国大使的诉讼。——涉及联邦的诉讼。——涉及一个州的诉讼。——由谁审理。——因联邦法律而产生的诉讼。——为什么由联邦法院审理。——违反合同的案件由联邦司法系统进行审理。——这种规定的影响。

在确定设置联邦管辖权的方法之后,联邦的立法者们又规定了哪些案件必须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

他们规定某些当事人只能由联邦法院审理,无论诉讼标的是什么。

随后,他们又规定了某些只能由联邦法院进行审理的某些诉讼案件,而不管诉讼当事人的资历如何。

因此,诉讼当事人和案件成为联邦管辖权的两个基本要件。

外国大使是与联邦友好相处的国家的代表,凡是涉及外国大使的案件,可以说是涉及全联邦的案件。当一名外国大使成为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时,该诉讼成为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它自然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判决。

联邦本身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向代表各州主权的法院起诉而不向代表联邦本身主权的法院起诉,既违背道理又违反国家惯例。这种案件只能由联邦法院审判。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州时,将案件交由其中哪个州的法院审理都无法避免不利影响的产生。更稳妥的方法是选择一个不会导致诉讼双方产生怀疑的法院,而这个法院自然就是代表联邦的法院了。

当诉讼双方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州的时候,除了上述公平理由之外,还应当加上一个政治理由。这时,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使整个诉讼程序具有全国影响,两州之间最微不足道的诉讼问题关系到全国的和平。[75]

诉讼的本质往往就能够决定管辖权的归属。因此,所有涉及海上贸易的问题都应当由联邦法院解决。[76]

不难发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乎所有这类问题都要从国家法的角度进行评价。从这个方面来看,这类问题从本质上涉及整个联邦与外国的关系。此外,由于海上不能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划定司法管辖区,故而只有全国法院系统能够审理发生在海上的诉讼。

宪法几乎把所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都归纳在一个单一的类别之内。

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虽然很简单,但它包含了一个庞大的思想系统和众多事实依据。

宪法规定,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所有能从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中找到依据的诉讼。

举两个例子,就可以使立法者的思想一目了然。

例如,宪法禁止各州制定关于货币流通的法律,但一个州不顾禁令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利害关系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拒绝服从它。这种事件就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处理,因为联邦的法律规定了处理这种案件的理论依据。

例如,国会制定了一项关税法。但人们在理解这项法律时遇到了困难。同样,这种事件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处理,因为诉讼的原因在于联邦对法律做出的解释。

这项规定完全符合联邦宪法采用的基本原则。

的确,按照1789年通过的宪法,联邦只享有有限的主权,但宪法又想使联邦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国家。[77]即在这个范围内,它是有主权的。这一点一经提出并得到承认,其余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如果你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形成一个国家,就必须将所有国家具备的权力都授予它。

由于,在社会起源之初,这一点就得到了一致同意:每个国家都有权在本国法院审理涉及本国法律执行的所有问题。但你可能这样回答:联邦处于比较独特的地位,它只是在特定的方面是一个国家,而在其他方面又算不上是一个国家。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至少在与特定方面有关的一切法律上,联邦有权成为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特定的方面是什么。一旦这一点得到解决(我们在上文论述审判权管辖的时候,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说实在的,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因为只要你确定一个诉讼案件是由联邦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按照宪法规定这属于联邦的主权时,其自然应由联邦法院进行审判。

所以,当有人想要攻击联邦的法律,或者有人想将联邦的法律作为自卫工具,就应当向联邦法院起诉。

因此,联邦法院的审判权随着联邦主权的扩大而扩大,随着联邦主权的缩小而缩小。

我们已经知道1789年的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权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他们想让其一负责掌管联邦的所有共同利益,让其二负责掌管各州特有的一切利益。

立法者们最关注的问题是赋予联邦政府足够的权力,使它能够保卫自己,并在它的职权范围内抵抗各州的侵犯。

对于后者,立法者们则采用让各州在本州范围内享有自由的一般性原则。在那个范围内,中央政府既不能指导它们,又不能检查它们实施的行为。

我在探讨权力划分的那一章中已经指出这最后一个原则始终没有赢得尊重。有些法律仅与一个州的利益相关,但该州却无权制定这种法律,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

如果联邦的某个州制定了这样的法律,那么因执行该法律而受到伤害的公民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78]

因此,联邦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延伸至以联邦法律为基础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而且延伸至各州违背宪法制定的法律所引发的所有诉讼。

各州不得在刑事案件方面颁布溯及既往的法律,由于这种法律而获刑的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宪法也不允许各州制定破坏或更改合同的既得利益(破坏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79]

当一个公民认为本州的法律损害了他的合同权益,他可以拒绝执行该法,并向联邦司法系统提起上诉。[80]

在我看来,这项规定与其他规定相比能够对各州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打击。[81]

为了明确的国家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定义明确且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规定间接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却是难以理解的,而且这些权力的范畴也不明确。事实上,有很多政治法律对合同的存在产生了影响,并由此侵犯了中央政权的基础。

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法院系统的天生弱点。——立法者为了尽可能多地使个人出席而不让各州出席联邦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联邦法院对普通个人的直接作用。——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法院系统的判决不会破坏各州的法律,只会削弱各州法律的作用。

我已经阐述了联邦法院拥有何种权力,但了解它们如何行使这些权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司法系统拥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来自这个事实,即这些国家的法院在审判触犯法律的个人时代表的是整个国家。法律的观念与支持法律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在这里,司法系统通常来说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的一部分。结果,司法系统的道德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在联邦制国家中,司法系统的力量天生较弱,而受审判的人较强。

联邦国家的立法者必须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于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的法院的地位。换而言之,立法者的持续努力应当致力于使联邦司法系统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不论一个政府的性质如何,为了迫使被统治者履行自己的义务,都要统治被治者;为了保护自己不受被统治者的攻击,它也要采取行动应对被统治者。

关于政府为了迫使被统治者服从法律而对他们采取的直接行动,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法院采取,即联邦法院以这些法律的名义行事时只以个人为行动主体(这是美国宪法的最高成就)。事实上,由于它已经宣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联邦仅组成一个统一国家,因此,根据该宪法创建的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就享有全国性政府拥有的所有权力,而其中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直接向普通公民发号施令。因此,比如当联邦征收税款,它不是向各州征收税款,而是按照规定税率向每个应当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税款。联邦司法系统负责确保联邦法律的执行,其不能处罚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就像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那样,联邦司法系统只能处理个人。[8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联邦自行选择自己的对手。当它选择软弱的对手,对手自然总是屈服。

但是当联邦不是采取进攻而是自卫的时候,困难就增加了。宪法承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这些法律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力。这时,联邦必然发现自己与制定法律的州发生了主权冲突。联邦只能选择危险性最小的行动手段来解决冲突。我在前文讲过的一般性原则已经预先规定了这种行为手段。[83]

你知道在我刚在提到的那种案件中,联邦能够向联邦法院控诉侵权的州,而联邦法院也将宣布该法律无效,这样的做法也最合情合理。但是,按照这种方式,联邦司法系统发现自身直接对立于该州,而这种情况正是联邦司法系统本想尽量避免的。

美国人认为一项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损害某些私人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赖以攻击各州损害联邦的立法措施的正是这种私人利益。因此他们在立法时对这种私人利益提供保护。

例如:一个州把一块地卖给了一个公司;一年后,它又按照一项新的法令以另一种方式重新处置这块土地,这样,它就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禁止改变依合同而获得的权利的条款。当依据新法令购得土地的人要求占有土地时,已经依据旧法令占有土地的人可向联邦法院起诉并要求其宣布新的占有无效。[84]因此,事实上,联邦司法系统正在努力解决州的主权问题;但它只是间接地攻击州的主权,而且只应用到该州所定法令的细节。它攻击的是法令的结果,而非法令的原则。它没有破坏那项法令,而是削弱它的效力。

还有最后一种假设。

各州都形成了独立存在的自治体且拥有单独的民事法律;因此,它既可以向法院起诉又可以被起诉至法院。比如说,一个州可以向法院控诉另一个州。

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再是联邦攻击地方法令的问题,而只是对诉讼当事人均为州的案件进行审判。这种案件,除了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有所不同之外,与其他案件没什么差别。在这里,本章开始时指出的危险仍然存在。但这时很难避免这种危险,它是联邦宪法的本质中固有的,它总是存在于创造物、存在于国家之中,以致出现了一些司法系统难以对抗的强大个体。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大权中居于高位

没有一个国家创建了像美国那样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和平与存在取决于七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当你在审视了最高法院的组织细节之后再全面思考它被赋予的所有职权,你不难发现其他任何国家从未创建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的地位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不管是从它的权力的本质来说,还是从它管辖的受审人的种类来说。

在欧洲的所有文明国家中,政府总是反对将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交给一般司法机关处理。政府越专制,这种反对情绪越强大。相反,随着自由的提升,法院的职权范围总是在扩大;但是,尚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想过一切司法问题无论起因如何,都应当交由执行普通法的法官处理。

在美国,这种理论被付诸实践。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唯一的国家法院。

它负责解释法律和条约;关于海上贸易的问题和涉及国际法的问题,均属于它的权限范围。你甚至可以说,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是它的职权几乎完全是政治性的。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联邦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职责是调节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本国与外国的关系,公民之间的所有关系几乎都在各州主权的管辖范围之内。

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重要,除了第一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欧洲各国,法院只能审理个人之间的案件,但你可以说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审理州的主权。当法庭监守登上法院的台阶宣布“纽约州控告俄亥俄州”的时候,你会感到这不是普通的法庭。而当你想到一方当事人代表一百万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代表两百万人的时候,你会惊讶于七位法官的责任何其重大,因为他们的判决会使如此众多的同胞或喜或悲。

七名联邦法官手中掌握的是联邦的和平、繁荣和本质。没有他们,宪法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依靠他们,行政权能够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机构也能够使自己免受行政权的攻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各州依靠他们拒绝联邦的过分主张;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对抗私人利益;保守主义精神依靠他们抵抗民主主义的不稳定性。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一种与舆论密切相关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无所不能;一旦人民蔑视法律,他们就一事无成。目前,舆论的力量是最难驾驭的力量,因为我们无法准确地认识到它的界限。而无论在界限内还是在界限外,它的危险性都是相当的。

因此,联邦法官不仅必须是品行良好、博学多才、刚强不阿的公民,具有所有行政官员必备的品质,而且必须是政治家;他们必须知道如何判断时代的精神,如何勇敢面对可以克服的困难,当眼前的威胁可能卷走联邦主权和法律的尊严的时候,他们能够力挽狂澜。

总统可能犯错而不致令州蒙受损失,因为总统只拥有有限的职权。国会可能误入歧途而不至于使联邦瓦解,因为国会之上还有选举机构,其可以通过改选国会成员来改变国会的面貌。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由鲁莽或者腐败的人组成,那么联邦恐怕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是内战。

但是千万不要弄错;这种危险的根源并不在于法院的构造,而在于联邦政府的本质。我们已经知道其他国家并不像联邦制国家这样需要构建强大的司法权,因为其他国家的个人在与社会体作斗争的时候,无法处于较强或者较好的处境来抵抗政府使用的物质力量。

不过,一个政权越需要强大,它就越需要扩大和独立。而一个政权越广泛、越独立,它就越容易因滥用职权而造成危险。因此,这种弊端的根源不在于这种政权的根本组织,而在于需要这种政权的国家的根本体制。

联邦宪法怎样优越于各州宪法

如何将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作比较。——联邦宪法的优越性应当特别归功于联邦立法者的聪明才智。——相较于各州的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不那么依赖于人民。——行政权在其行使范围内更自由。——司法权较少屈服于多数的意志。——这种现象引发的实际后果。——联邦的立法者减少民主政府中固有的危险;而州的立法者却使这些危险增加。

联邦宪法在其想要达到的目的上与各州宪法存在实质上的差异,而其在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上又与各州宪法极为相似。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目标不同,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相同的。从这个特殊的视点来看,它们可以相提并论。

我认为联邦宪法优越于各州宪法。这种优越性源于几个原因。

现行联邦宪法的制定时间晚于大多数州,因此联邦能够得益于已累积的经验。

但是,如果你考虑到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11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而这些新加入的州几乎总是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的宪法存在的缺点做出的修正,那么你会相信联邦宪法制定较晚这个原因只是发挥次要作用的原因。

联邦宪法的优越性的最大原因在于立法者的真正品格。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似乎很难将各州联合在一起,可以说这是有目共睹的。在这种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人们选择的也许不是他们最喜爱的人,而是最值得他们尊敬的人。

我在前文中已经指出几乎所有的联邦立法者都以他们的智慧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著称。

他们都是在社会危机时期成长起来的,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不断与强大而专制的政权作斗争。当这场斗争结束之后,人们在斗争中被激发的情绪仍旧与许久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斗争,但这些人已经已经冷静下来;他们以更冷静、更专注的目光审视他们的国家;他们发现决定性革命已经完成,而自此以后能够对国家造成威胁的只有自由的滥用。[85]他们有勇气说出他们所想到的内容,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这种自由拥有真挚而热烈的爱;他们敢于谈论限制自由,因为他们真的不想摧毁自由。[86]大多数州的宪法规定众议员的任期为一年,参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按照这种方式,立法机构的成员以持续而紧密的方式与其选民的最微小的愿望联系在一起。

联邦的立法者们认为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歪曲了代议制的主要作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权力之源交给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延长了参选议员的任期,使议员能够按照更自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职权。

联邦宪法也像各州的宪法那样,把立法机构划分为两个分支。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是由资格相同的议员按照同样的选举方式构成的。因此,多数的情感和意志能够容易地在两院中反映出来,也能够同样迅速地在两院内找到代言人和工具。这就给法律的制定工作带来了粗暴性和轻率性。

联邦宪法也规定两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但它改变了被选举资格和选举模式。因此,如果两个立法分支之一不代表不同于另一分支的利益,它至少能像某些国家那样代表更优异的才智。

要成为参议员,你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年龄;虽有,由一个本身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数不多的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

民主的自然趋势是将所有的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手中。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因此它也享有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在立法机构中,你会注意到一种将所有权威聚集于一身的习惯性倾向。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有害于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又为多数的专制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通常屈服于这些民主本能,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勇敢地与这些民主本能作斗争。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在表面上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事实上,他们只是立法机关的意志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的力量来自何处呢?来自任职期限吗?一般来说,他的任期只有一年。来自他的特权吗?可以说他没有任何特权。立法机构可以将它制定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由其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处理,由此削弱行政长官的权力。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通过剥夺行政长官的薪酬而使其处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将行政权的所有权力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手中。它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它向总统保证在他任职期间不扣发他的薪酬;它为他组建了一群拥护者,并用限制否决权武装他。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规定了行政权的范围之后,又尽可能地使行政权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而独立的地位。

各州的司法权在各州的宪法中是最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

但是,在所有州中,立法机构保留了规定法官薪酬的权力,这必然使法官受到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

在某些州中,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再次剥夺了法官的很大部分权力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为一体。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作为该州的最高法庭负责审理某些案件。

相反,联邦宪法仔细地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完全分开。另外,它通过宣布法官的薪酬是固定不变的且法官的职位是不得变更的,使法官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

这些差异带来的实际后果是很容易察觉的。对所有细心的观察家来说非常明确的是,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的政务都处理得更好。

联邦政府采取的行动比各州政府的更公正、更稳妥。它的观点更明智,它的计划设计得更持久、更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更坚定、更严格。

只用几句话就能够概括本章的内容。

民主制度的存在遭受两大危险的威胁:

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机构的意志;

政府的其他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立法权之中。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尽其所能削弱它们的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与其他所有联邦宪法有什么差异

美联邦在表面上与其他所有联邦相似。——然而,它的效果不同。——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效果?——这个联邦如何区别于其他所有联邦。——美国政府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整的国家政府。[87]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现代欧洲也出现过几个联邦国家,更不用说古代了。瑞士、德意志帝国、荷兰共和国或曾是联邦或至今仍是联邦。

当你研究这些不同国家的宪法的时候,你会惊讶地发现它们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与美国宪法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大致相同。与美国宪法一样,它们赋予中央权力机构宣战权、谈和权、征兵权、收税权、满足整体需求权以及控制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国家中,联邦政府几乎往往是软弱而有缺陷的,而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自由地处理公共事务。

而且最初的美联邦之所以不能继续生存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与今天的联邦政府一样广泛的权力。你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88]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最初不太引人注意,但后来它们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

这部乍看之下容易与前几部联邦宪法相混淆的宪法事实上作为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必须将之视为当今政治科学的一个重大发现。

在1789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联合起来的民众同意遵守联邦政府的各项指令,但是它们保留了控制和监督本联邦法律执行的权利。

在1789年联合起来的美国各州,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向它们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联邦政府执行其颁布的法律。

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利都是相同的,只是权利的行使有所不同。但是这种不同造成了极大的差异。[这就是法律的力量对社会命运产生的影响。][89]

在现今的美国联邦之前成立的所有联邦之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求助于各个单独的政府。如果它规定的措施令其中一个政府感到不满,那么后者总是能够找到逃避这项措施的方法。如果联邦政府足够强大,它会诉诸武力;如果联邦政府势单力薄,它只有忍受后者对联邦法律的抵抗,自认软弱,任由事态自然发展。

因此,以下两种结果必然出现其一: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夺取联邦政府的权力,并以联邦政府的名义控制其他加盟政府[90];联邦政府放弃自己的权力。随后,各个联邦成员陷入无政府状态,而联邦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91]

在美国,联邦统治的不是各州,而是普通公民。当联邦想要征税时,它不是向马萨诸塞州的政府征税,而是向马萨诸塞州的每个居民征税。以前的联邦政府面对的是各加盟政府,而美国联邦面对的是个人。它的力量不是借来的,而是自己创造的。它拥有自己的行政官员、法院、司法人员和军队。

显然,民族[原文为各州]的精神、集体的激情、各州的地方偏见仍然倾向于强有力地压制如此组建的联邦的权力,并创建了一些中心来反对联邦权威的意志。联邦的主权有限,它尚未成为强大到能够行使全部主权的政府,但这正是联邦制度固有的一个缺陷。

在美国,各州很少有造反的时机和诱惑;如果某个州萌生了造反的想法,它也只能以公开违反联邦的法律、打断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揭竿起义的方法进行。一言以蔽之,它必须立即采取一种极端的立场,而人们在这样做之前总是会犹豫不决。

在以前的联邦中,赋予联邦的权力是战争的原因,而不是政权的原因,因为这些权力会增加联邦政府的要求,而无法增加联邦政府强制实现这些要求的措施。因此,联邦政府的真正弱点总是随着它们拥有的名义上的权力的增加而增加。

美国联邦却并非如此,联邦政府像大多数普通政府那样能够做到它有权做到的一切。

人类的思维发明新事物比发明新词汇更容易,因此我只能使用这么多不够准确的术语和不够完整的措辞。[92]

有些国家建立了永久性联盟并创建了最高权威机构,它虽不能像一个国家政府那样管理普通公民,但它能够对加盟政府直接采取行动。

这个与其他政府如此不同的政府被命名为联邦政府。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里,几个民族只是在涉及某些共同利益的方面真正结合为一体,而在其他方面仍保持独立,且彼此之间仅有联盟关系。

这里的中央政府就像国家政府那样直接管理被治理者、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但它的行动范围有限。显然,这个政府不再是联邦政府,它是不完整的国家政府。因此,又出现了一种形式的政府,精确地说,它既不是国家政府又不是联邦政府。但我们只能谈论到这里,因为可以表达这一新事物的新词汇尚不存在。[93]

由于这种新型的联邦尚属未知,所有过去的联邦不是进入内战、被别国征服,就是陷入毫无生机的状态。加入联邦的国家不是缺乏足够的知识来找到根治其弊病的方法,就是缺乏勇气将这些方法付诸实践。

第一个美国联邦也是由于同样的缺陷而解体。

但在美国,联邦的各州在获得独立之前,曾长期隶属于相同的帝国,因此它们尚未形成完全自治的习惯,且民族偏见也未能变得根深蒂固。它们比世界上的其他部分更明智,彼此的文明程度不相上下;在人民之间,他们仅仅微弱地察觉到反对联邦的权力扩大的情绪;即便出现这样的情绪,也会被最伟大的公民加以克制。当美国人发现弊端时,他们坚决了采取补救的措施:他们修改了法律并拯救了国家。

联邦制度的大体优势,以及它在美国产生的特殊效用[94]

小国享有的幸福和自由。——大国的权力。——大帝国有利于文明的发展。——这种力量通常是国家繁荣的第一要素。——联邦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大领土的优势与小领土的优势结合在一起。——美国从联邦制度中获取的优势。——法律屈服于人民的需要;人民不屈服于法律的需要。——美国人民的积极进取,以及他们对自由的爱好和实践。——联邦的公共精神仅仅是地方爱国主义的总和。——在美国境内,事务和思想是自由循环的。——联邦既像小国那样是自由而幸福的,又像大国那样受人尊敬。

在小国中,社会时刻关注一切事物,改革的精神深入到最微小的细节。由于人民的软弱深深地抑制了他们的野心,他们的努力和资源几乎全部集中于国内的福利事业,而不会将其浪费在虚幻的荣耀上。由于每个人的能力通常都是有限的,他们的欲望也是有限的。财富的平均使他们的地位几乎平等,而道德观念具有朴素而安宁的特性。因此,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尽管道德观念和文化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小国的居民通常比大国的生活得更舒适、更安宁。

当小国内部出现暴政时,它比任何地方都更棘手;因为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实行暴政,它会波及这个范围内的一切事物。它不能实现某些巨大的目标,而只能忙于众多琐事,而且是凭借暴力和骚扰进行干预。它的统治从政治世界,即它在严格意义上的统治领域,渗入私人生活之中。在控制了人们的行为之后,它意图控制人们的喜好;在统治了国家之后,它又希望控制家庭。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事实上,自由成为小国家的自然条件。在那里,政府对野心家的吸引力太小,而个人拥有的资源太过有限,因此统治权很容易集中于一人手中。[95]

因此,小国历来是政治自由的摇篮。大部分小国会随着自身的强大而失去这种自由,这也清楚地揭示了自由是由于国家的规模较小产生的,而非由于国家本身。

世界历史还没有提供过大国长期实行共和制度的先例[96],这个事实使人们得出结论,认为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对我来说,我认为人们想要限制可能性并对未来妄加判断是极不谨慎的;终日逃避现实只能让人们不断对耳闻目睹的事情感到惊讶。但可以肯定的说,大共和国的存在总是比小共和国更容易处于危险之中。[97]

所有对共和制度造成致命影响的激情随着领土的扩张而增强,而支持这种激情的德行则不会随之增长。[98]

个人的野心随着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增强,政党的力量随着其所定目标的重要性的增强而增强;但能够抵抗这些破坏性激情的爱国心在大共和国没有小共和国强烈。同样不难证明的是,大共和国的爱国心不易发扬而且不够强大。巨大的贫富差距、城市巨大化、道德观念的堕落、个人利己主义、利益复杂化都是国家巨大化造成的弊端。其中几个不会影响君主国的存在,有的甚至能够延长君主国的寿命。此外,在君主国中,政府有其自身的力量;它利用人民但不依赖于人民;人民的数量越多,君主的力量就越强大。但是共和制政府只能依靠多数的力量来对抗这些危险。然而,在大型共和国中,这种力量并不成比例地大于国土狭小的小型共和国。因此,当攻击手段在数量和力量上不断增加时,抵抗的力量仍保持不变。甚至可以说抵抗的力量在减弱,因为随着人民数量的增多,思想和利益的本质愈发多样化,因此更难形成紧凑的多数。

[≠共和政府在本质上是脆弱的。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针对它的攻击力量是软弱的,而不是因为它自己的权力足够强大。它仅依赖于被统治者的秩序性、美德和温和性存在。政党的毫无节制的欲望、巨大的贫富差距、城市巨大化以及民情导致的深刻腐败,不断威胁共和制度的存在。然而,这一切仅存在于大型共和国之中。无论民众的观点如何,一个权力并非来自人民的共和国无法继续长期存在;但一个共和政府只有在多数的支持下才能够获得力量;而人民的数量越多,多数就越难形成。在这里,我的推理仅以数值计算法为基础。≠]

此外,我们也能够证明,人类情绪的高涨不仅取决于他们想要达到的目标的崇高性,而且取决于同时受到情绪鼓舞的众多个体。没有人不这样觉得,当他与志同道合之人相聚时,他的情绪比独自一人时更为高涨。在大共和国里,政治激情变得无法抵抗,不仅因为其追寻的目标是远大的,而且因为数百万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时间被这种激情所鼓舞。

因此可以这么说,大体上,没有什么比大帝国更反对人民的幸福和自由了。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大国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在大国中,普通人对权力拥有的欲望比别处更为强烈。因此,某些人对荣誉的热爱也比别处更为炽烈,他们在广大人民的掌声中找到了值得他们努力的目标,而且这个目标还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他们超越自我。在那里,思想能在各个领域受到更迅速、更强烈的推动;观点能够更自由地传播;大城市就像巨大的知识中心,所有的人类思维之光大放异彩并汇聚一堂。这个事实向我们说明了为什么大国比小国能够在开化和文明的道路上取得更迅猛的进展。[99]还有一点必须补充,重大的发明通常需要发达的国力,而小国政府不能提升国力;在大国中,政府具有较多的总体思路,其可以更彻底地摆脱陈规旧律以及地方利己主义。在那里,思想的天才和行动的勇士也更多。

在小国,只要国家能够保持和平,国内的福利事业就更为完备和普遍;但是相较于大国而言,战争状态会给小国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在大国中,幅员辽阔有时能够使大多数人在几个世纪里远离战祸。对于人民来说,战争与其说是灾难的原因,不如说是亡国的原因。[≠大国更容易比小国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但就各方面而言,大国中有更多人处于和平状态。≠]

此外,这个事实也与其他许多事实一样,首先应当考虑的还是事物的必然性。

如果只有小国而没有大国,人类无疑会更加自由和幸福,但是大国的存在是无法避免的。

在世界上,大国的存在为国家繁荣引入了一个新元素,即力量。如果一个国家天天遭受蹂躏和侵略,那么它呈现出一副富裕而自由的景象又有何用?如果其他国家控制了大海并制定了所有市场规则,那么本国的工商业又有何用?小国之所以通常是穷困的,绝不是因为它小,而是因为它弱;大国之所以繁荣,绝不是因为它大,而是因为它强。因此对于国家而言,力量通常是国家幸福和生存的主要条件之一。就因为如此,除非在特殊环境之中,小国通常最终在暴力之下与大国联合在一起或是自愿联合在一起。我不知道有什么境遇能比一个国家既不能自卫又不能自给自足更为可悲了。

之所以创建联邦制度,就是为了把大国的各种优势与小国的各种优势结合在一起。[100]

审视一下美利坚合众国,就能够发现它在应用这一制度时所获得的一切好处。

在大型中央集权国家中,立法者必须使法律拥有统一的特性,而不允许其带有地方和道德观念的差异;立法者绝不参考个别事件,他只按照一般规则立法。那么,人民不得不服从于立法的需要,因为立法不能服从于人民的需求和风俗,这是国家动乱和苦难的一大原因。[101]

这种不利因素不存在于联邦国家之中。因为国会只制定关于社会存在的主要法令,所有细节性法令由地方立法机构负责制定。

你无法想象主权的这种划分给联邦的各个成员带来了怎样的好处。在这些小型社会中,人们无须专注于自卫或者扩张,所有的公共权力和个人精力都用于内部改进。[102]每个州的中央政府靠近于被统治者,故而能够经常获悉人民的需要。因此,各州每年提出新的计划,这些计划经过城镇议会或者本州立法机构讨论,随后将讨论结果公布于众,以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兴趣。这种要求改进的精神始终鼓舞着美国各州,而且从未引发动乱;在那里,对安宁的热爱取代了追求权力的野心,这种情感更普遍,但很少引发危险的激情。美国人普遍认为新大陆的共和制度的存在和延续依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延续。南美的很大一部分新兴国家之所以长期被苦难吞没,主要归因于它们想要创建强大的共和国而不实行主权划分。[103]

事实上,在美利坚合众国,共和制度的体验和实行始于城镇和地方议会内部是无可争辩的。例如,在像康涅狄格州这样的小州[104],开凿运河和铺设道路就已经算得上是政治事件了,它既没有军队也没有进行战争,它既不给领导者提供财富也不授予他们太多荣耀;在这里,你想不出任何比共和制度更自然、更合理的事物了。于是,这种共和主义精神,即一个自由民族的这种道德观念和习惯,现在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随后又顺利地应用于整个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联邦的公共精神仅仅是地方爱国主义精神的总和。可以这么说,美利坚合众国的每个公民都将自己对小共和国的关爱转变为了对共同的祖国的热爱。他在保护联邦的时候,就等同于保护了他所在的行政区的日益繁荣,保护了其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保护了他希望联邦接受使他走向富裕的改进措施的愿望:这一切通常比国家的共同利益和国家的荣耀更能够触动人心。

另外,如果说居民的精神和习惯能使它们最有利于一个大国走向繁荣富强,那么联邦制度会把这个任务的难度降到最低。美国各州的联盟没有呈现出大多数人类群体常见的弊端。就领土面积而言,联邦是一个大共和国;但从某一点来看,由于涉及联邦政府的事务较少,它又可以被喻为一个小共和国。它的行动都很重要,但是为数不多。由于联邦的主权是有限而不完整的,故而这种主权的行使不会危及自由。它也不会引发对权力和声誉的无限欲望。由于那里的一切不必集中于一个共同的中心,所以你在那里找不到巨大的城市[105],找不到巨大的财富和严重的贫困,也不会发现突然爆发的革命。政治激情不像风暴性大火那样即刻席卷全国,而是逐渐对抗各州的自私和利益。

然而,在美联邦之中,思想和事物就像在单一制国家中那样能够自由循环。没有什么能够中止进取精神的崛起。联邦政府尊重才能和知识。在整个联邦境内,就像在同一个帝国统治的国家内部一样,具有一种深刻的平和。在外,联邦与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并驾齐驱;它有800多里格的海岸线对外开放。它的手中紧握着通往新世界的钥匙,因此它的国旗在遥远的海边也赢得了人们的尊敬。[106]

联邦既像小国一样自由而幸福,又像大国一样光荣而强大。[107]

为什么联邦制度没有扩展至所有国家以及为什么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

所有联邦制度中存在立法者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所有联邦制度的复杂性。——它需要经常利用被统治者的才智。——美国人在政府方面具备的实际知识。——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联邦制度的另一个固有缺陷。——美国人将这一缺陷减弱,但未能完全消除它。——各州的主权在表面上比联邦小,实际上却比联邦大。——为什么。——在加入联邦的各州之中,除了法律原因之外,必定还有要求联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国人有哪些这样的原因。——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400里格,但却比诺曼底和布列塔尼联合得更自然。——战争是联邦制的主要威胁。——美国作为典型可以证明这一点。——联邦不畏惧大型战争。——为什么。——欧洲国家应用美国的联邦制度时可能出现的危险。

[在所有的生物之中,人类无疑是最有名的;然而人类的繁荣或不幸是未知法条的产物,而关于这些法条,仅有几个孤立的、不完整的碎片进入我们的视野。绝对真理是神秘的,也许它将永远保持这种神秘。]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巨大的努力能够对国家的命运造成间接影响,然后他的才华受到人们的颂扬。虽然在通常情况下,立法者无力改变的国家的地理位置、无须立法者的支持就已经存在的社会状态、立法者无法探源的该国的习俗和观念,这些对社会产生不可抗拒的影响,立法者的反抗不过是徒劳,连他自己也会被一同卷走。

立法者就像是在大海之中航行的人。他可以驾驶他所搭乘的船,但他不能改变船的结构、不能改变风速、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海停止起伏。

我已经论述了美国人从联邦制度中获得了哪些优势。接下来,我要解释一下什么使他们得以采用这个制度;因为并非所有国家都能够因这个制度而受益。

联邦制度中的某些偶然的缺陷来自法律,这些缺陷可由立法者修正。而另一些偶然遇到的缺陷则是该制度所固有的,这些缺陷不能被采用这种制度的民族摧毁。因此,这些民族必须具备必要的力量来容忍他们的政府所固有的缺陷。

在所有联邦制度固有的缺陷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其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这种制度必然允许两种主权并存。立法者能够使这两种主权的运动尽量保持简单和平等,并能够将它们限制在明确的活动范围之内。但他不能将它们合二为一,他也无法避免他们在某一方面发生冲突。

[美国的联邦政府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个是地方政府,另一个是国家政府。

首先,要找到一个拥有地方政府的体验和习惯的民族已经不是易事了。我在前文中提到过,在可以尝试进行的事业之中,最困难的莫过于说服人们参与他们自己的事务。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长期保持独立的国家之间尤其很难建立联邦制度,这些国家的品位和习惯已经自然地缩小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这正是美国发生的一切。在大革命爆发之前,它们全都承认宗主国的权威,但它们各自也设有单独政府且并不依赖于邻邦。

尽管如此,巨大的困难不在于找到某些知道如何管理自己的事务的民族,而是找到某些能够理解联邦主权并服从于它的民族。]

因此无论做什么,联邦制度都需要依赖于一套复杂的理论,而这套理论要求被统治者依靠自己的理性对其进行日常使用。[108]

一般来说,人民心中只有几个简单的概念。在这个世界上,一个内容错误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往往比一个内容正确但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一些政党就像是大国中的小国那样,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那些并不完全代表它们所追求的目标和他们所使用的手段的名义或原则,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象征。但没有这个象征,它们既无法继续存在,也无法开展活动。一个仅依赖于易于说明的简单原则或学说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它们无疑是最强大、最持久的政府。

而当你在审视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即美国宪法时,你会惊讶于这部宪法的条款繁多,以及其要求被统治者必须具备识别能力。联邦政府几乎完全依赖于法律拟制。可以说联邦是一个仅存在于人类脑海之中的理想国,只有智慧能够揭示它的范围和限制。

尽管总体理论很好理解,但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仍然存在;这些难题数不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相互交叉,不可能一眼就分辨出它们之间的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都要经过协议和炼化,只有长期以来习惯于管理自身事务,以及政治知识渗入社会最底层的民族才适合这样的理论。我十分钦佩美国人在解决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时具备的良好的判断力和实践知识。但凡我在美国遇到的普通人,没有一人不能非常轻松地将国会法律为其规定的义务与本州法律为其规定的义务区别开来,没有一人不能区分属于联邦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和属于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没有一人不能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始点和州法院管辖权限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就像是人类工业的美丽创造,它能够为发明之人带来荣耀和财富,但它在其他人手中不能带来任何好处。

墨西哥的现况就能够证明这一点。

墨西哥居民希望实行联邦制度,他们将自己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模板,并几乎完全复制过来。[109]但是,他们只引入了法律条文,而无法同时引入赋予宪法生命的法律精神。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机制时常受到阻碍。各州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过宪法为其规定的范围,并渗入彼此的范围之中。直至今日,墨西哥不断地从无政府状态陷入军事专制,再从军事专制陷入无政府状态。

[但是,即使一个国家拥有相当先进的文化且在行政管理方面造诣颇深,能够明智地应用一套这样复杂的政治理论,这仍不意味这个国家满足了实施联邦制度的所有需求。

事实上,这个制度存在无论怎样也无法铲除的固有缺陷。这是联邦政府相对软弱之处。]

在所有缺陷之中,第二个且更具毁灭性的缺陷在我看来是联邦制度本身固有的,是联邦政府相对软弱之处。

所有联邦制国家依赖的原则是主权划分。立法者使这种划分变得难以察觉,他们甚至一度将其隐藏在视野之外,但他们无法隐瞒它的存在。此外,被划分的主权总是比完整的主权软弱。

在探讨美国宪法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美国人是如何巧妙地将联邦的权力限制在联邦政府的有限职权范围内,成功赋予其全国性政府的外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具备全国性政府的力量。

通过以这种方法行事,立法者们减少了联邦制度固有的危险,但未能完全消除它。

据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与各州政府联系,它将它的法令直接传递给公民,并分别要求公民服从于国家的共同意志。

但是,如果联邦的法律损及某个州的利益,它难道不害怕该州的公民认为在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等同于侵犯了该州的利益吗?当该州的所有公民认为联邦当局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方式侵害了他们,联邦政府为了制伏他们而将他们分散也只是白费力气。他们会本能地意识到他们必须团结起来保护自己,而因为他们的州所享有的那部分主权,他们找到了一个时刻准备为他们做主的机构。随后,假设被现实所取代,而你会发现一部分领土的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向中央当局发起挑战。

[此外,这个奇观最近出现在南卡罗来纳州。美联邦出台的关于关税的规定在卡罗来纳州完全不受欢迎,州立法机关决定采取主动并暂停执行该项联邦法律。这个结果是不可避免的。当人们能够利用强有力的措施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或情感需求,你可以确定法律假设无法防止他们利用那一措施。≠甚至在美国,这也是很好理解的;无论某些州有多么大,其也必须采取谨慎措施防止地方创建可能代表集体抵抗力的区域集会。除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的城镇之外,立法机构从未迫使任何人服从。≠

以前的联邦宪法迫使各州行动。美国宪法只要求各州承认行动,这个根本的差异使民众的抵抗变得极为罕见;因为拒绝行动比阻止某人采取行动更容易。但是一旦你下定决心去做的某件事达到了人们能够容忍的极限,人们的抵抗情绪会占据主导地位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消失,而立法者的预防措施是亟须的。

联邦法律的原则是联邦法院必须努力审理仅涉及个人的案件。按照这种方式,它通常不会攻击各州的法律,进而降低了两种主权产生冲突的危险。但是,如果在特定的利益范畴内,它违反了重要的州法,或是损害了州的主要原则或利益,立法者的预防措施将再次变得毫无作用;即使斗争并不明显,但其真实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州和联邦之间;公民作为受损的州的代表,而法院作为联邦的代表。宪法规定联邦……[原文中的注释40。——编者注]

此外,足以看出的是联邦政府需要以一种令人信服且善于调解的方式执行法律,不管立法者的表现如何以及做出了怎样的努力,为了做到这一点,联邦政府总是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个人,而是各州主权。

进一步而言,就像著名的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的那样,在这两种主权中,较强的主权无疑是州的主权。

你甚至可以进一步……[参阅下文。——编者注]……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如果联邦法院在审理一个特定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即使这种斗争并不明显,但其真实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州和联邦之间,前者以公民为代表,而后者以法院为代表。[110]

如果你认为赋予人们满足激情的手段,他们就能够在法律假设的帮助之下,通过认识和运用这些手段而总是能够控制这些激情,那么说明你在这个世界上还缺乏经验。

因此,美国的立法者虽然尽可能地减少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但并未破坏冲突的原因。

进一步而言,你甚至可以说在两种主权产生冲突时,立法者不能确保联邦主权获胜。[111]

他们赋予联邦金钱和士兵,但各州保留人民的喜爱和偏见。

联邦主权是一种仅与为数不多的对外事务有关的抽象事物。各州的主权能够完全被人们所感知;它不难理解;人们时时刻刻都发现它在发挥作用。前者是新生事物,而后者是与人民自身同时产生的。

联邦主权是人工打造的艺术品。各州的主权是自然形成的,它就像家庭中的父权那样,不必花费力气就已然存在。

联邦主权仅在一些涉及普遍利益的问题上触动人心,它代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代表一种模糊不清的感情。各州的主权在某种程度上包围着每个公民,且每天都关注着公民的一举一动。正是州的主权负责确保每个公民的财产、自由、生命,它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公民的安危。各州主权依赖的是回忆、习惯、地方的偏见、地方和家庭的利己主义;总而言之,它依赖扎根于人们心中的对故土的热爱的一切东西。我们怎么能够质疑它的长处呢?

由于立法者无法避免联邦制度中并存的两种主权产生危险的冲突,他们必须结合能够给联邦带来和平的特别规定,努力使团结起来的各个成员远离战争。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除非联邦的各个成员之间存在许多能够便于共同生活和政府管理的和睦条件,否则联邦协议无法长久存在。

因此,联邦制度想要获得成功,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而且需要有利的环境。

所有组成邦联的成员国原本都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

但除了物质利益之外,人类还有思想和情感。一个联邦若要长久存在,必定比各成员的结盟更需要文明同质性。沃州的文明与乌里州的文明相比,就像是19世纪与15世纪的差别;因此瑞士从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联邦政府。不同的州形成的联邦仅存在于地图之上;如果中央政府想将同样的法律运用到全国,那么随即就能够印证我所说的观点。[112]

[有人认为联邦宪法的优点之一是在不中止联合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同一个帝国的每个部分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生存。的确,如果联邦意味着一种共同进攻和防御的联盟,那么不同的联邦成员仅在对抗共同危险的时候团结在一起,而在其他方面保持陌生的关系。但是,如果你想在各联邦成员之间创造一种共同存在和一个真正的国家政府,那么它们的文明在本质上具备同质性是绝对有必要的。联邦制国家比君主制国家更需要这种同质性,因为前者的政府比后者更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支持。

联邦制度允许且有利于法律的多样性,其能够处理各种细节问题,这是极好的;但它往往反对一般法律的一致性,这是极糟的。]

在美利坚合众国,有一个事实令人羡慕地促进了联邦政府的建设。各州不仅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语言,而且具有同样的文明程度,这几乎总是使它们的联合成为易事。我不知道是否存在这样的欧洲国家,无论其面积多小,其不同地区之间的同质性都高于面积相当于大半个欧洲的美国。

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约400里格。然而,缅因州与佐治亚州之间存在的文明差异却小于诺曼底与布列塔尼之间的文明差异。因此,位于一个庞大帝国的两端的缅因州和佐治亚州比仅有一河之隔的诺曼底和布列塔尼更容易自然地组成联邦。

虽然有一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为美国的立法者提供的这些时机,加上国家的地理位置所带来的某些优越性,但联邦制度的建立和维系主要归因于国家的地理位置。[113]

[尽管障碍重重,但我仍然认为在一个庞大的帝国之中,相较于挣扎着应付外敌的优势而言,联邦政府更适合于维持内部和平并且更有利于社会福祉的和平发展。

联邦制国家很难维持会使许多人无力忍受联邦政府的大型战争。]

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生活的所有事件中,最重要的是战争。在战争之中,一个国家的人民要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与外敌抗争。它为了国家的生存而战。

如果问题仅在于维持国家内部的和平和促进国家繁荣,那么只要政府掌握行政管理技巧、被统治者具有理性、人民大都对他们的国家拥有自然的依恋之情,就足够了。但是当一个国家掀起一场大战争,公民必须为之付出大量的、痛苦的牺牲。如果有人认为大多数人能够服从这样的社会需求,那是他几乎不了解人性。[战争的必要性是众所周知的,但人类思维的自然倾向是拒绝接受其先前接纳的原则所带来的令人困扰的后果。因此,一旦战争原则被接纳,权威当局要能够迫使个人承受战争必定会带来的结果。]

因而得出的结论是,凡是发动大型战争的国家大都身不由己地增强政府的力量。那些未能成功赢得战争的国家便被征服。一场长期的战争通常会给国家带来以下两种可悲的结局:不是因失败而走向毁灭,就是因胜利而走向专制。

[欧洲存在这样的伟大国家,如果战争爆发,它的社会力量[v:政府力量]以这样一种方式集中,战争的鼓声将整个国家聚集在一起。可以这么说,就像一个村庄的居民聚集在它的领导人周围那样。这个国家除了具备勇气之外,必定还拥有能够战胜别国的巨大优势;因此,我们几次看见这样的国家通过武力主宰整个欧洲。

事实上,要让国家为了战争牺牲大量人力和金钱,并将国家所有的力量在特定的时间集中于某一个地方,没有什么比完整的主权更能够做到这一点。

但是,我已经说过,联邦制度无法避免的弊端是主权的划分。在联邦制度中,不仅不存在行政集权或是任何与之类似的制度,而且仅存的政府集权也是很不完整的。当联邦制国家要抵御存在政府集权的国家的进攻时,那总是导致它软弱无能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美国的联邦宪法中……[参阅下文。——编者注]

因此,一般来说,政府的弱点在战争期间暴露得最明显、最危险,而且我已经说过联邦政府固有的缺陷在于其过于软弱。

在联邦制度中,不仅没有行政集权或任何与之类似的制度,而且仅存的政府集权也是不完整的。当这样的国家同拥有完整的政府集权的国家交战时,这往往是导致它软弱的主要原因。

根据美国的联邦宪法,美联邦政府虽比其他任何联邦制政府拥有更多实权,但这种弊端依然存在。[的确,法律赋予国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力,但行使这样的权力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国会迫于紧急需要,强行要求被统治者做出等同于危险的牺牲,那么这些因遭受牺牲而心怀不满的个人会向各州主权寻求地方支持,或者至少能够在意图领导各州的野心家那里得到支持,而且,后者也会支持心怀不满的个人。那些不想发动战争的州,或者认为战争对其无用或有害的州,能够轻易地在宪法中找到拒绝支持战争的措施。更重要的是,国家的物质力量和道德力量会因此而大大减弱,这样的事件甚至有可能导致联邦政府变得软弱且行动缓慢;它让政府充满了犹豫和恐惧,甚至使政府无法尝试做任何它能够做到的事情。

“很明显,”汉密尔顿在第12期《联邦党人文集》中说道,“从国家所处的状态、从人民养成的习惯、从我们就这个问题累积的经验来看,国家想通过直接纳税法筹集相当可观的金额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直接税是税收政策中最凸显、最繁重的;但与此同时,它是唯一能在战争期间诉诸的纳税措施。]

只要一个例子就可以让读者评价这种情形。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向各州召集国民军服役,以镇压暴动或者抵御入侵。另一法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是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

在1812年的战争爆发时,总统曾命令北方的国民军奔赴边境,但是利益因战争而受到损害的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拒不将它们的分遣队派去那里。

这两个州指出,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在暴动或入侵的情况下有权召集国民军;但目前的状况是既无暴动又无入侵。它们又补充道,规定联邦有权召集民兵服役的同一部宪法也保留了各州任命军官的权力。因此,根据它们的解释,即便是在战争中,除了总统本人以外,任何联邦官员无权指挥国民军。但是,这样的军队怎能只由一人指挥呢?

这些荒谬而消极的说法不仅得到这两个州的政府和立法机构的认同,而且得到了两州的法院的认同,而联邦政府被迫到别处寻找其所需的军队。[114]

[这个事实的本质比我所说的一切更能够证明美国联邦无力维持一场巨大的战争,即便是根据1789年宪法而得到改进的联邦组织亦是如此。

如果这样的国家在某一时刻存在于侵略性较强的欧洲列国之中,且那里的主权是统一而无所不能的,那么美国国家的相对软弱性将成为一个被实践证明的简单真理。]

那么,仅拥有相对完备的法制保护的美利坚合众国,为何没有在一场大战之中土崩瓦解呢?因为它没有遇到令人恐惧的大战争。[115]

[一般而言,我们必须放弃引用与美国相关的例子来证明联邦制度能够维持大型战争,因为美联邦从不具备这样的本质。

即便是令美国人感到万分自豪的1812年之战,也比不上路易十四或者法国大革命在欧洲引发的最小的战争。道理很简单。]

美国位于一片广袤的土地之上,人类的事业在那里可以无限制地扩张,围绕着它的海洋几乎让它与世隔绝。[116]

加拿大仅有一百万居民,它的人口是由两个互相敌对的民族构成的。严寒的气候限制了它的领土扩张,而且使它的港口在一年之中有六个月不能通航。

从加拿大到墨西哥湾,还有几个半灭亡的野蛮部落出现在6 000士兵[117]。但是不够先进的文明、道德观念的腐败以及国家的贫穷,使得墨西哥还需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跻身大国之列。欧洲列强则因为距离美国太远而不足为惧。

因此,对美国而言,最大的幸福不在于它拥有一部能够使它维持大战的联邦宪法,而在于它处于一个不会发生令它感到畏惧的战争的地理位置。

没有人比我更欣赏联邦制度的优势。我将联邦制度视为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和自由的机制之一。我羡慕可以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的命运。虽然如此,我仍不认为在力量相等的情况下,联邦制共和国能够与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长期斗争。

一个国家在面对欧洲的几个强大的军事君主政体时还能够划分自己的主权,这个事实在我看来就意味着放弃它的政权,也许还意味着放弃它的存在和它的名字。

新大陆最令人羡慕的是那里的人没有敌人,它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追寻幸福和自由。

<h4>

注释</h4>

<hr />

[1]参见联邦宪法的内容。[在第一个版本的附录中。——编者注]

[2]在空白处:“≠在哪里能够找到关于最初的联邦的概述?

“最初的联邦造成的不良结果。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60页[第15期。——编者注]。≠”

毫无疑问,《联邦党人文集》是托克维尔最常引用的作品。我们必须承认它对本章的撰写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即便它对整本书造成的影响是难以定义且有待确定的。当托克维尔阅读《联邦党人文集》的时候,他牢记于心且置于手边的必定还有孟德斯鸠和卢梭的作品。他在这部美国作品中重新发现了他们的许多观点。最重要的是,对该作品的引文的初步审查似乎可以表明托克维尔认为该作品证实了他自己的观点。这并不像人们通常所断言的那样意味着托克维尔在其他章节中故意省略了某些引用文。如果这部美国作品和《论美国的民主》之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相似之处,其证明了它们拥有共同的灵感来源,而不是前者对后者产生了直接影响。另一部涉及美国行政机构的信息的重要作品是约瑟夫·斯托里法官撰写的关于宪法的释义。在于1840年5月9日写给弗朗西斯·利伯的一封信中,斯托里显然没有意识到《论美国的民主》的重要性,他断定利伯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认知远远优于托克维尔;对于斯托里来说,托克维尔只是简单地概括了《联邦党人文集》和他自己的作品中的关于美国宪法的观点(《约瑟夫·斯托里的生活与文学》,波士顿:查尔斯·C. 利特与詹姆斯·布朗,第二卷,第330页)。约翰·W. 亨利·卡罗尔〔《〈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历史杂志8》,第9期(1864年):第332至333页〕在交给亚历山大·瓦特梅尔阁下的报告中,断言对托克维尔的思想产生直接影响的美国作者是约翰·C. 斯宾塞。据卡罗尔所说,托克维尔应该向斯宾塞展示了他的写作计划,后者审查并评论该计划,在经过数次会面之后,给托克维尔提供了《论美国的民主》的整体轮廓。

[3]在空白处:

≠美国政府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联邦政府,而是国家政府,它的权力是有限的。这一点很重要。/

宪法中的国家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混合制度。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166页[第28期。——编者注]。/

凭借废除与既得权力相悖的法律的权力,联邦成为美国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作用的仅为联邦司法权。/

[在手稿的一侧:我不认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力量,能够命令人们服从法律达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该民族的现在和将来都取决于它的法律。/

从完全独立、同盟、联邦到最后的国家政府,你可以了解联邦政府的基本原则。≠]

[4]参阅1778年起草的第一部联邦宪法中的条款。这部联邦宪法仅在1781年被全美采用。

也可参阅《联邦党人文集》对该宪法的第15条至第22条所做的分析,以及斯托里先生所著的《美国宪法释义》,第85页[第84页。——编者注]至第115页。

[5]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我不知道你是否应当说宪法的缺陷。”(YTC,CIIIb,第三册,第9页至第10页)

[6]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发表了这一声明。

[7]手稿中写的是:“……徒劳的想象力……”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为了不令美国人感到震惊,我会划掉徒劳一词,毕竟根据本书描述的内容,他们取得了很大的进展。”(YTC,CIIIb,第三册,第10页)

[8]在空白处:“≠如果你想知道一个国家为了获得独立能够做出怎样的努力,美国不是你必须查看的目标。≠”

[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如果你想保留这个段落,你必须删除最后一个句子,它是雄辩而模糊不清的,其能够被诠释为按照梯也尔的方式赞美暴力。”(YTC,CIIIb,第三册,第10页)

[10]集会仅包括55名(g.)成员。华盛顿、麦迪逊、汉密尔顿、两个莫里斯是其成员。

g. 手稿中写的是39名成员,其指的是在1787年9月17日批准拟议宪法的会议代表的数量。

[11]共和国早期的伟人。/

他们的智慧。他们的真正的爱国主义精神。他们的高尚品德。制定联邦宪法的会议。他们很少怀有偏见;为了对抗狭隘的偏见而做出不断努力。对共和主义自由的真诚之爱,但勇敢地、持续地与一个民族的不好的情感作斗争。华盛顿的个性。他在对抗民众情绪时所展现出来的勇气比他在争取自由时展现出的勇气更令人感到钦佩。连上帝都黯然失色!

单独描写华盛顿的一章。华盛顿之所以赢得人们的尊敬是因为他不想成为一名独裁者,因为他回到人民群众之中……不了解事情的真实状况:历史记忆存在误差。

辛辛那图斯。华盛顿不想成为独裁者是非常合理的。但令人感到钦佩的是他坚持放大民众的意见:这是他的优势;这是思想的最高点。

华盛顿不是依靠武力崛起的(不合理的),而是依靠人民的青睐。而他一度未能赢得这种青睐。

为什么在人生的最后阶段失去大多数人支持的华盛顿在死后变得更加伟大呢?(YTC,CVe,第61至62页)

在托克维尔为了新章节而收集信息的一叠笔记中,我找到了下面的标题:美国的伟人,特别是华盛顿。(YTC,CVh,第一册,第1页)

[12]决定接受宪法的不是立法机构。为了这个目的,人民任命了专门代表。在各州召开的会议上,代表们会就新宪法进行讨论。

[13]联邦。/

联邦拥有一种人造的主权;各州拥有自然的主权;其因真正实力而有所不同(也许不明显)。/

涉及联邦的权力:相较于仅设有单一机构的各州所拥有的权力而言,在涉及联邦的事务上,联邦拥有更广泛、更重要的权力。(YTC,CVh,第一册,第51页)

[14]在空白处:“我认为宪法中涉及美国民族团结的规定——引发了很多结果且你一再提及的原则——应当被放置在这部分的开始之处(我不知道该放在哪儿)。”

[15]≠此处,有一个原则被认为主宰着全部事实:

联邦仅享有一种限制性主权,但它在这一范围内形成了同一个国家。(a.)

(你不能将联邦定义为一个享有所有主权权利的国家。)联邦在这一范围内是享有主权的。这一点被阐明并被接受之后,其余的就不难理解了;从社会的起源来说,这一点得到认可:一个国家有权将涉及其安全性和独立性的事务交由其自身的法院进行判断。

于是,因为特殊事项由宪法规定,而联邦形成了同一个国家,所以适用于联邦的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各州。

宪法描述的仅仅是联邦存在的范围内涉及联邦利益的规定。

a. 的确,通过将各州作为国家中的独立权力体,为了选举总统而在众议院中要求它们分别进行投票,有些限制被施加于这些原则之上。但这些情况仅是例外。与此相反的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YTC,CVb,第20页)

[16]参阅联邦宪法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第32期。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711页。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364页。

还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在何时,宪法都未授予国会管理某些事宜的特权,而各州在国会认为适宜的时候,可享有这种特权。比如:国会有权制定通用的破产法,但它没有这样做,每个州也可制定自身的破产法。而且,其必须在提交法院立案前经过讨论才能制定。它仅是一种法院审判规程。

[17]我们将在后文中看到,这个法院作用是间接的。

[18]《联邦党人文集》在第45期[第200页]中解释了联邦与各州之间的这种权力划分:

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较少且有明确规定。而州政府拥有的权力较多且无明确规定。前者主要作用于外部对象,比如战争、讲和、谈判和对外贸易。[……。——编者注……]而留给各州的权力则将扩展至一般事务中涉及的一切对象,比如生活、自由、人民的财产、内部秩序、发展和州的开发问题。

我在本书中将经常引用《联邦党人文集》。当那项后来成为美联邦宪法的法案刚刚出现在人民面前并被人们所接受的时候,三名已经成名且后来变得更加出名的人物——约翰·杰伊、汉密尔顿、麦迪逊,曾一起合作向全国人民宣传已被接纳的法案的种种优点。有了这个想法,他们以报纸的形式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后来又将这些文章集成一本书。他们将这份报纸命名为《联邦党人文集》,集成的书仍然沿用此名称。

《联邦党人文集》(n.)是一部不错的作品,尽管它是为美国而写的,但是全世界的政治家都应当阅读它。

n. 詹姆斯·T. 施莱费尔已经确定了托克维尔使用的英文版本。该版本由汤姆生&霍曼斯于1831年在华盛顿出版。根据他的笔记,托克维尔也引用了1792年的法国版本(也许是由巴黎比松出版的)。

[19]参阅联邦宪法第八项。《联邦党人文集》第41期和第42期。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207页以及后面的内容。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358至382页;第409至426页。

[20]还有一些与此类似的权力,比如说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授予专利……不难发现的是,在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有必要的。

[21]还有一些与此类似的权力,比如说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授予专利……不难发现的是,在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有必要的。

[22]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项。

[23]联邦宪法第八、九、十项。《联邦党人文集》第30至36期,第41至44期。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207页和第381页。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329至514页。

[24]在手稿的异文中:“≠你甚至可以说他们对政府集权的必要性的理解胜过欧洲的几个君主国家的立法者。≠”

[25]在整本书中,托克维尔没有精确地区分联邦和邦联这两个词语。

[26]在手稿中:“每个省份。”

[27]在手稿中:“立法权(单数)。”

[28]参议院。/

参议院的组建在美国宪法中是最不符合逻辑规律、最不理性的一部分。这是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发表的评论。他就这一点发表的所有评论表明他将这一制度的适用视为极大的困扰。

各州在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正好违背了创建国家政府而非创建联邦政府的宪法原则。

但是,我认为实践中的一些不利因素导致了这种异常。一旦大多数人按照宪法规定在众议院中创建了一种在本质上极受欢迎的权力,参议院将被迫给予支持。

你会惊讶地发现参议院负责参加谈判……但是这种权力,尽管在所有的宪法中未能得到明确的表达,但其实际上存在于所有自由国家之中,甚至存在于君主国家之中。

在美国,就像在我们法国一样,所有的初步谈判都是由行政权力独自完成的。这种谈判本身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支持。(YTC,CVh,第一册,第42至43页)

[29]“政治议会。/

“它们的成员越多,某些成员就越倾向于寡头政治。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235页。[第58期。——编者注]/

“1832年1月30日,华盛顿。国会的少数成员。”(YTC,CVe,第51页;该注释未被复制于《旅程》,OC,V,第一册)

[30]“咨询利文斯顿先生以及其他被提名的美国人议员的分配目前采用了哪种规则。”(YTC,CVb,第34页)

[31]国会每隔十年重新规定应当向众议院选派的议员数量。1789年,众议院的议员总数为69[65]人;到1833年已经增至240人。(《美国年鉴》,1834年,第194页[第124页。——编者注])

宪法规定至少从每三万人中选出一名众议员,但它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国会认为不应当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众议员的人数。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一部法令颁布于1792年4月14日(参阅斯托里的《美国法律》第一卷,第235页),它规定每33 000人中选出一名众议员。关于这个问题的最后一部法令颁布于1832年,它规定每48 000人中选出一名众议员。有权选举众议员的人口包括所有自由人和五分之三的黑人。

[32]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我倾向于使用崭新一词,即便它们在制度方面非常年轻,但它们的文化比较悠久。”(YTC,CIIIb,第三册,第12页)

[33]在手稿中:“……其他差别。”

[34]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52至66期。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199页至314页。宪法第二、第三项。

[35]《联邦党人文集》,第67期至77期。宪法第二条。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315页,第515至580页。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编者注],第255页[第235页。——编者注]。

[36]总统和大体上的联邦行政权。/

强大的行政权的一些优点:

1. 它能够用更巧妙、更明智的方法执行立法机关的宪法要求。

2. 它是防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屏障;它防止立法机关的全能性使它们坠入暴政的深渊(关于创建足够强大的行政权的必要条件的文章,可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301页与第306页。[第70期。——编者注]

划分行政权,使它的行动符合议会的期望,是缩小它的责任。

总统的特权取决于国家意志是有必要的。他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但他不是不可侵犯的。(YTC,CVh,第一册,第53页)

[37]在手稿中:“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这种倾向[V:趋势],但他们使它变得不那么不可抵抗[V:迅速]。”

古斯塔夫·德·博蒙:

本页在文体上存在一个错误。这里使用的行政权具有双重意义:其一,呈现出执政者的观念;其二,行政部门本身的观念。你当然可以使用这个词语的双重意义,但不是在如此接近的地方使用它,因为它会导致思维的混乱。事实的确如此,当我们读到: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将行政权引入司法机构的倾向……我们认为我们将独到美国政府将行政权引入众议院,因为你曾说过它一度以众议院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而这当然不是作者的想法,相反,作者的本意是立法机构总是倾向于控制行政权。我会这样说:“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倾向,但是……。”(YTC,CIIIb,第三册,第51页至52页)

[38]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之间的不同点和相同点。《联邦党人文集》,第295页和第300页[第69期。——编者注]。

美国。

1. 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

2. 服从于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限制性否决权。

4. 指挥国民军队,但仅限战争时期。

5. 如被弹劾,不能赦免。

6. 除非在允许的情况下,他不能使立法机关休会。

7. 仅在获得三分之二的参议员的支持后,他才能够缔结条约。

8. 他只能提出任命官员的提议,由参议院做出决定。

9. 他不能制定任何涉及国家商贸和货币制度的规则。

10. 他不享有任何教会管辖权。

英国。

1. 世袭制行政长官。

2. 神圣不可侵犯。

3. 绝对否决权。

4. 随时指挥全国国民军。

5.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被赦免。

6. 他总是可以使高等法院休会并消除法院的影响。

7. 他可以单独缔结条约。他是英国在国外的唯一代表。

8. 他任命所有官员,甚至能够创设官职;除此之外,他还可以授予很多恩惠,不论是荣誉方面的还是实际利益方面的。

9. 在某些方面,他是贸易的仲裁者;他可以建设市场、调节力度和措施、控制货币、颁布禁止贸易令。

10. 他是国家教会的首领。(YTC,CVh,第一册,第58至59页)

[39]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以行政权为代表的主权(即国家主权)怎么可能是有限的和例外的?这样的说法只能被用于行政权,因为它实际上的确非常有限。

反复考虑之后,我理解了这种想法。在前一个章节中,我们了解到联邦被宪法授予了有限的权力,这种权力非常明确,而且或许称得上是例外的。但是,在我看来,总统代表的不仅仅是被赋予联邦政府的那部分主权,他也代表整个国家的主权,以及国家的内部意志和外部意志。总而言之,他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工具。(YTC,CIIIb,第三册,第1至2页)

[40]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总统在罢免或者任命官员时是否需要征求参议院的意见。《联邦党人文集》在第77期中似乎主张建立批准制度;但是在1789年,国会以充分理由做出决定:由于总统对自身负责,他不能被迫任用他不信任的官员。参见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289页。

[41]在空白处:“≠人民主权原则常见于这两个国家的这个事实,使它们的宪法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尽管它们的法律有所不同。≠”

[42]法国每年支付给这些种类繁多的公职人员的薪酬总额为200 000 000法郎。

[43]美国每年出版一本名叫《国家大事件》的年鉴,并在这本年鉴中公布所有联邦官员的姓名。我在此处引用的数据摘自1833年的《国家大事件》。

从上述内容可知,法国国王支配的官员人数是美国总统手下的官员的11倍,而法国的人口数仅比美国多1.5倍。

[44]手稿中写的是4 000名。

[45]这一段的措辞与手稿中略有不同。已发布的版本根据博蒙的建议做了一定修改。(YTC,CIIIb,第三册,第52至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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